能否因迟到6分钟否认工伤

2026-08-27 15:21:49   浏览:

案例
       高某驾驶电动车按正常时间从家中出发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因其他车辆引发交通事故造成道路拥堵,导致行程短暂延误。高某继续前行至距离公司百米处时,被一辆小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时,相比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高某迟到了6分钟。公司据此认为他不属于正常上班途中受伤,拒绝为他申请工伤认定。高某想知道,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职工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通勤过程,均属于法定的“上下班途中”。
       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地,或者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活动的合理路线。包括三个要件:一是合理时间,符合正常通勤时间及其必要延伸;二是合理路线,符合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的常规路线,或基于生活必需的其他合理路线;三是行程符合以“上下班”为核心目的。
       司法实践中,“合理时间”并非严格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考勤打卡时间,而是指以上班为目的、符合常理的通勤时段,包含通勤途中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合理延误、小幅时间偏差。同时需要明确,职工迟到属于企业内部考勤违纪范畴,与工伤认定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评价体系,不能以轻微迟到为由否定通勤性质、剥夺工伤待遇权益。
       本案中,高某系按正常通勤时间从家出发,行程延误是因前方交通事故、交通拥堵导致,属于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外因,并非本人拖延、晚出发等个人过错所致。事发时仅迟到6分钟,时间偏差极小,且事故地点距离公司仅百米,处于通勤路线终点阶段,完全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以上班为目的”的通勤三要件。同时,他在事故中无责任,完全契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
       因此,公司以高某迟到6分钟为由否认其属于工伤,缺乏法律依据。高某可依法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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