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事后反悔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2025-08-29 16:30:08 浏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甲公司(甲方)与朱某(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根据该合同,合同期限定为2023年6月至2026年6月。合同中还明确了其他相关事宜。
2024年4月,甲公司(甲方)与朱某(乙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中规定甲方将一次性支付乙方在职期间所有未结算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提成等,总计30000元(税前),除此之外,与甲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等。后朱某作为申请人,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驳回了朱某的请求。
2024年7月,朱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1.4万元。
2024年4月,甲公司(甲方)与朱某(乙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中规定甲方将一次性支付乙方在职期间所有未结算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提成等,总计30000元(税前),除此之外,与甲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等。后朱某作为申请人,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驳回了朱某的请求。
2024年7月,朱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1.4万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朱某与甲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朱某未举证证明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协议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
协议书第三条明确,乙方(朱某)本人确认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离职费用是其在职期间以及离职的最终和全部的核算费用,除此之外,与甲方(甲公司)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同时协议第六条明确,乙方(朱某)确认本协议内容是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解除的全部条件,自甲方依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离职费用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经济或法律纠纷。本案中,朱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甲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同时劳动者也无法证明协议明显不公平或对协议内容有重大误解,该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若劳动者在签署协议后又反悔并提起诉讼,此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一般情况下不会得到支持。因此,劳动者在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前,应当与用人单位积极沟通,审慎考虑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协议内容,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49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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