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 劳动关系!武穴法院以案释法,守护外卖骑手合法权益
2025-08-29 16:28:10 浏览:
随着外卖行业的蓬勃发展,外卖骑手这一群体规模不断扩大,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准确界定骑手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仅关乎骑手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也对新业态下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武穴法院受理一起外卖骑手与配送业务代理商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就为我们明晰这一问题提供了典型参考。
近日,武穴法院受理一起外卖骑手与配送业务代理商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就为我们明晰这一问题提供了典型参考。
基本案情
据悉,速达公司(化名)为“饿了么”配送业务代理商之一。2023年10月11日,速达公司就配送业务与小明(化名)订立《劳务合同》。2023年12月17日,小明在接受该公司安排的配送业务时受伤,之后,速达公司出具《离职证明》,证实小明自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2月25日在速达公司担任外卖骑手一职,现由于个人原因离职,现已解除劳动关系。2024年4月,小明向武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小明与速达公司在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武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小明与速达公司在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速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并未仅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来判定关系性质,而是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出发进行综合考量。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所从事的全职外卖骑手工作,直接属于速达公司外卖配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速达公司正常运营不可或缺的环节。同时,速达公司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如配送时间要求、服务质量标准、考勤管理规定等,均适用于小明,小明在日常工作中需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接受速达公司的劳动管理与监督。此外,小明通过完成速达公司安排的配送任务获取劳动报酬,且报酬由速达公司定期足额发放,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经济从属性与人身依附性,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基于以上审理结果,本院最终作出判决:确认小明与速达公司在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此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法律导向作用。在新业态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判断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被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所迷惑,而应综合考量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 —— 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用人单位不能试图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等形式,来规避自身应承担的用工责任与风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次判决有力地否定了这种规避行为,为新业态劳动者,尤其是外卖骑手群体的合法权益筑起了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也为今后类似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推动新业态劳动用工更加规范、有序,切实维护劳动市场的公平与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社部发【2005】12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1498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