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完美履历”?背后却是“套路应聘”的骗局!

2026-10-26 09:33:05   浏览:

        专科毕业两年后,便拥有了法律、护理本科双学位,同时也“顺利”获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此后求职之路“一帆风顺”,然而背后却是……
 
基本案情

        梁某从某医科大学专科专业毕业,在某市从事护士职业,后因不断更换工作,求职、离职成为她的生活常态。如此年复一年,工作的不确定性让梁某逐渐产生了投机取巧的念头。

        于是,梁某在机缘巧合之下萌生了“伪造人生经历”的不法念头。通过在社交平台上雇人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梁某摇身一变,成功化身为兼具法律本科学位、护理学学位的高学历人士,获得了入职心仪公司的敲门砖。

        在此之后,梁某凭借着上述文凭、法律职业资格证,以及伪造的光鲜工作经历,先后在上海某影视公司、某信息科技公司、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十八家单位的入职招聘中脱颖而出。然而,这样一个“精英”形象,只是梁某心中蓄谋已久骗局的开场白。入职后,梁某继续以上报虚假工作日志、周报及雇佣他人扮演客户等方式骗取上述被害单位薪酬待遇,直至东窗事发。

        后,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查,梁某共骗取上述被害单位支付的薪酬待遇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达到了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梁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梁某能退赃退赔并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等,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将被告人梁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分别发还被害单位。
 
廌小鹭说案

          一、“套路应聘”或构成犯罪

        “套路应聘”并不罕见,在学历上、工作履历上造假常见于劳动纠纷,至于是否需要在刑事程序中进行追责,关键在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是否达到了诈骗罪的构罪要件。对此,应当对夸大学历与完全虚构学历、美化工作履历与完全虚构工作履历进行严格区别,二者欺骗内容与欺骗程度是存在显著差异的,前者构成民事欺诈,后者却要受到刑罚苛责。

        具体至本案中,行为人梁某完全虚构了自身的学历、工作履历,在明知自己不能满足用人单位对员工资历、能力要求的情况下,仍寄希望于取巧入职,并成功使得被害单位基于梁某的虚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将其招聘入职。梁某的入职目的在于骗取被害单位的底薪,因此其入职后通过伪造工作日志、周报、雇佣演员等方式为自己的诈骗行为继续“润色”,实际上梁某未参与被害单位的工作安排,也不寄希望于获得底薪之外的薪酬待遇,此时其诈骗行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得到了进一步的印证。综上,梁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企事业单位应当把好招聘员工的资历审查关

        刑事手段治罪是社会治理的后端,仅能针对特定个案进行社会关系的修复与救济。因此,对于类似梁某诈骗行径的预防,仍然需要企事业单位给予充分关注。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事业单位无论经营规模大小,都应当运用好预防手段,例如在招聘程序上建立适当的管理制度,防止“套路应聘”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