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发现怀孕,离职协议还能撤销吗?

2026-10-26 09:30:20   浏览:

       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能否推翻已经签署的协议?近日,丰台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解除协议不存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刘某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久后,A公司将服务项目派遣至B公司,按照A公司要求,刘某需和B公司换签合同。2025年7月1日,刘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B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补偿金额向刘某支付了钱款。

       2025年8月10日,刘某经检查得知自己怀孕。刘某主张按照常规的怀孕时间确定方式,双方2025年7月31日签订解除协议前,刘某就已经在生理层面属于怀孕状态。因此,刘某认为,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不知自己怀孕,属于重大误解,且协议显失公平,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要求撤销该协议。刘某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维权,但仲裁委员会以其仲裁申请涉多个主体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是刘某诉至丰台法院。

       庭审中,B公司主张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关系于2025年7月31日解除;员工办结离职手续后,公司一次性支付税后经济补偿金4万元;协议系双方平等自愿签署,劳动关系相关全部纠纷一次性终结,刘某承诺不再就劳动关系另行主张权利。离职时,公司已足额支付2025年7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刘某确认已经收到上述款项。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但并不禁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协议是双方协商达成,刘某经过考虑后签字,已实际收取约定补偿款项,不存在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协议约定补偿金额符合法定标准,不存在显失公平。刘某以签约时不知怀孕为由要求撤销协议,不符合法定可撤销情形。法院认为,是否怀孕并不影响劳动者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及协议内容的理解,故不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指出,法律禁止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并非禁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法官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解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且补偿标准合法合理的,协议依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充分沟通后签署协议,公司按协议足额支付工资及补偿金,整个解除流程合法合规,不存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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