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劳动法部分)

2026-10-23 10:36:37   浏览:

“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为老年人安享晚年保驾护航

       今年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30周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10月16日,在今年全国“敬老月”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以鲜活案例阐释法律精神,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以检察力量为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保驾护航。

       今年全国“敬老月”的主题是“强化权益保障 守护银龄安全”,此次发布的9件典型案例涵盖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追索赡养费用、整治私域直播、规范养老机构监管、维护老年人社会保险权益等重点领域,充分展现“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办案成效。

       刑事检察方面,落实最高检“十一号检察建议”,依法追究养老机构因管理缺失、履职疏忽引发的安全事故类犯罪,全链条惩治保健品诈骗、投资陷阱、收藏品骗局等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黑灰产,把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全过程,并协同开展综合治理;民事检察方面,聚焦追索赡养费等涉老民事案件支持起诉,让陷入生活困境的老人“赡养费”有着落,通过依法履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行政检察方面,聚焦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保障、养老保险待遇等老年人急难愁盼,依法办理涉老年人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深入推动涉老行政争议法治化实质性化解;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无障碍环境建设等领域,紧盯私域直播虚假宣传、适老化改造、养老服务等重点问题,积极稳妥开展涉老年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老年人急难愁盼,坚持“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强化涉老权益保障,坚持个案监督与系统治理相结合,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为国家人口老龄化战略实施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积极配合开展全国“敬老月”活动,加强法治宣传,及时总结各级检察机关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10月14日
 
案例四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推动弥补养老待遇损失案

       【关键词】

       老年人权益保护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再审检察建议  和解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9日,67岁的朱某某发现其退休待遇过低,遂向四川省某市某区人社局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重核申请书》,申请将其1978年6月1日至1992年9月24日在西昌某运输公司工作期间的14年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对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重新核算。区人社局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内没有缴费记录等为由,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不予重核决定》并邮寄送达,朱某某于同年12月13日签收。朱某某不服,于2024年12月24日向某区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该区政府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朱某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朱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维持。朱某某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9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来源。朱某某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简称乐山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乐山市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乐山市检察院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查明:朱某某,1957年出生,于1978年6月至1992年9月期间在西昌某国有运输公司下属昭觉公司工作,系该公司正式职工,相关档案材料证明存在14年连续工龄,符合国家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政策条件。该公司于1992年集中补缴职工养老保险时,因历史管理疏漏未将朱某某纳入补缴名单。朱某某于2017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时,因不了解相关政策术语含义,在载明“无视同退休”的《某市保险业务受理单》上签字确认。2024年朱某某发现上述问题后,多次往返于某市与凉山州昭觉县(两地相距约300公里)向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反映诉求,均未得到有效解决。

       监督意见。乐山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存在法定监督情形。第一,朱某某提交重核申请是基于档案资料等新证据要求启动待遇补正程序,不属于要求“重复处理行为”。第二,朱某某起诉的对象系2024年12月10日《不予重核决定》,该决定构成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新的实质性处分,该行为具有可诉性,不受原核定行为起诉期限的限制,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第三,“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应当结合原始档案材料综合认定,区人社局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内没有缴费记录不予重新核定确有不当。据此,乐山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再审审查期间,为推动朱某某养老权益受损的问题尽快解决,乐山市检察院协同法院组织朱某某、西昌某运输公司开展多轮释法说理与协商调解,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对其历史管理疏漏给老年劳动者造成的养老权益损失承担相应弥补责任。最终,某运输公司与朱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相关养老金差额损失由运输公司予以赔偿,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典型意义】

       工龄认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直接关系老年人获取养老保险金额大小。检察机关办理涉及工龄认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案件,应当全面调查核实,查清案件基础事实,正确把握当时的政策背景,厘清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劳动者各自的责任边界,对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同时协同法院搭建多方协商平台,推动相关主体承担责任,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五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案

       【关键词】

       超龄劳动者  工伤保险待遇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30日,63岁的淦某生与某学院签订《临时聘用人员劳务协议书》。2021年10月7日,淦某生上班途中,与郑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踏板燃油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经江西省某县级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郑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淦某生负次要责任。2021年11月8日,淦某生继承人淦某文等人向江西省某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淦某生事故发生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某学院属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告知书》。淦某文等人遂向某县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认定淦某生为工伤。

       某县级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淦某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某学院签订《临时聘用人员劳务协议书》,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淦某文等人诉讼请求。淦某文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淦某生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供的劳务为保洁,非用人单位主业的组成部分,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条件。且淦某生自2018年6月至2021年10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2022年6月3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淦某文等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淦某文等人向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简称九江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调查核实。九江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后,通过调阅诉讼卷宗,询问相关当事人,查明:1. 淦某生作为保洁人员由该校后勤部门管理,该部门对淦某生的工作时间、内容、地点及考勤进行了严格管理,某学院转账给淦某生备注为“工资”;2. 淦某生出生于1958年5月,系进城务工农民,2012年10月开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8年6月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监督意见。九江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第一,淦某生与某学院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淦某生签订的虽然是《临时聘用人员劳务协议书》,但其受某学院规章制度管理、服从工作安排、领取劳动报酬,其考核管理直接受某学院支配,且其从事保洁工作为某学院行政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原审法院认为淦某生享受了《解释(一)》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继而按劳务关系处理,系认定错误。从相关劳动法律制度的变革来看,《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出台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尚未建立,2019年3月24日修改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亦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淦某生显然不属于上述人员,其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亦不等同于“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作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惠民保障政策,将其纳入《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三,淦某生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淦某文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认定为工伤。2025年3月,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案件再审期间,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多次走访人社部门及某学院,进行释法说理,最终某学院同意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双方达成补偿协议。淦某文等人按协议约定撤回再审申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社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高校对老龄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与人社局开展座谈调研,某市在2025年9月出台《某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超龄劳动者纳入补充工伤保障范围,并通过以案释法、“进企业”普法活动等方式,推动制度落地落实。就未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开展专项监督,就全市未办理工伤保险的128个建设项目,向住建、人社等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15份。截至2026年7月,全市8800余名超龄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

       【典型意义】

       给予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有利于保障超龄劳动者职业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202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二十一条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于2026年5月10日联合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检察机关办理涉及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案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深入调查核实,厘清劳动关系实质,发现应当认定工伤但未予认定的,应当依法通过抗诉等方式予以监督,在法院再审期间可以协同法院进行实质性化解,切实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实现。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PQanqsHqF4tCmpvmTCIM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