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工半天就受伤,公司说“还没录用”?法院:这就是用工!

2026-10-23 10:32:04   浏览:

引言

       想回老东家接着干,刚跟着师傅学码包,手就被压伤了。公司却说:“你只是来试岗,没正式录用,不算我的人”。没签合同、没发工资、只干半天,就不算劳动关系吗?
 
       近日,洪湖法院审理了一起“试工半天受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曾在被告公司工作。后来刘某想再回公司上班,便与公司员工孙某联系,孙某称“以后再招人我告诉你”。不久,孙某通知刘某:公司这边要人,你来试试。刘某到公司后,生产厂长安排他到教练处,跟着师傅学习“码包”。吃完饭,刘某正式上手码包,操作中不慎将手压伤。事后,双方就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公司认为:刘某只是“试岗”“试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入职,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不属于劳动关系。刘某则主张:自己是应公司通知到岗,岗位由公司安排,干的是公司业务,受公司管理,受伤时已经在实际提供劳动,当然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建立,不能只看“有没有签合同”“叫不叫试岗”,而要看有没有“实际用工”。本案中:

       • 刘某系应公司员工通知到公司;

       • 到岗后由生产厂长安排岗位、跟指定师傅学习码包;

       • 码包属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组成部分;

       • 刘某在公司场所内、接受公司管理下提供劳动;

       • 受伤发生在实际从事公司安排劳动过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内。所谓“试岗”“试工”,并不是劳动法上的“免责期”。如劳动者应公司安排进入公司、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哪怕只干半天,也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刘某受伤时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很多用人单位把“试工”当成规避责任的挡箭牌:不签合同、不缴社保、不出事是“准员工”,一出工伤就变成“你来试试而已”。

       法律不认这套。 “上班第一天”“试工半天”“试用期”都不是劳动者权益的真空期。判断劳动关系,核心看三件事:

       1. 公司和劳动者主体适格;

       2. 劳动者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3. 干的活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规章和名分是形式,实际用工才是本质。

       对劳动者来说,微信聊天、到岗通知、排班安排、师傅带教、现场录像、就医记录,都是证明“我确实在给你干”的关键证据。

       对企业来说,别再用“试岗”当防火墙——不签合同、不缴工伤保险,真出事故,该承担的工伤待遇一分都跑不掉。

       试工不是白干,半天也是用工;上岗即受保护,别把“试岗”当“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