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借“行业提醒”泄露隐私的侵权认定

2026-10-16 10:17:16   浏览:

       当劳资纠纷以“行业提醒”之名滑向个人信息泄露与名誉贬损,司法会如何裁判?

       随着社交网络的普及,劳资矛盾不再局限于线下,线上泄露劳动者个人隐私、发布不当评价进而引发纠纷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例如宁波奉化法院审结的一起名誉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中,某公司监事在同行群内披露离职员工敏感信息、施加贬损评价,法院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决其向劳动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行业提醒”有边界。构建无歧视的公平职场环境,既是守护劳动者权益的底线,更是涵养健康用工生态的基石。

       王某原为某公司员工。2025年3月,王某确诊患宫颈恶性肿瘤,其与某公司就患病就医期间的劳动待遇产生纠纷。经劳动仲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确认劳动关系于2026年3月30日解除,由某公司支付各项损失赔偿金。2026年4月18日,仲裁调解书尚未出具,该公司监事张某便使用头像、昵称带有公司信息的个人微信号,在成员有百余人的企业负责人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信息,内容包含王某姓名、性别、身份证尾号、户籍地等个人信息,并声称王某“隐瞒自身重大疾病”“钻取企业漏洞牟利”,呼吁其他企业负责人“引起重视、不予录用”。

       该消息在群内扩散后,王某的配偶获悉此事,立即要求张某删除相关内容,遭到张某拒绝。王某认为,其因病就医、通过仲裁主张权益均属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却被某公司管理人员张某冠以负面评价,在企业负责人圈层公开发布其个人信息与贬损言论,自身名誉权与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自身的平等就业权也被侵犯。王某遂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及监事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公开发布王某身份信息与患病情况,侵害了王某的个人信息权益。王某不存在钻企业漏洞牟利的行为,相关行为系正当维权。张某在成员百余人的企业负责人微信群中发布案涉不实言论,相关表述带有明显贬损性质,足以使群内成员对王某的个人品德产生负面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此外,张某的言论客观上对劳动者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再次求职造成一定的障碍,给患病的劳动者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创伤。案涉行为属于张某个人行为,某公司未参与、未授意实施该行为,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4228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