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合同薪资,聪明反被聪明误

2026-10-15 09:44:23   浏览:

       因集团内部劳动关系调整,员工需从原公司转移至关联公司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对薪资标准不满,员工擅自修改合同文本提交,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回顾

       王某于2019年入职某公司,从事研发工作。2025年,因集团内部劳动关系调整,某公司向王某发送了转移至关联公司的劳动合同文本,月基本工资载明为7912元。王某使用PDF编辑软件将合同中的月基本工资修改为9912元,并于数日后打印修改后的合同页面,与公司发送的合同页面混同后签署提交。

       公司在盖章前核查时发现,王某提交的签字版合同薪资条款与公司发送的PDF版本不一致。王某起初解释系个人疏忽导致错误合同混入,后在访谈中承认系其自行修改,原因是对第一版合同金额不满。

       公司经逐级审批,认定王某行为构成严重违纪,依据《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事先向工会发函告知。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违法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

       根据查明事实,王某在协商变更劳动关系建立主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未经对方认可擅自使用PDF编辑修改劳动合同中薪资标准,并将篡改后的合同页面与原文件混合提交,实际提交了关键条款被篡改的合同文本。王某的行为超出“疏忽大意”的合理范畴。某公司提交的打印机使用记录和文档操作日志及对王某的访谈足以证明王某客观上实施了篡改合同关键条款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且进行公示的《员工奖惩制度》明确规定了员工严重违纪行为类型及相应惩处后果。某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相关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某公司履行了告知工会程序,程序合法。故王某主张公司构成违法解除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是劳动关系存续的基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合同条款时,如有异议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提出,而非擅自修改合同文本。本案中,王某因对薪资标准不满,擅自修改合同关键条款并混同提交,事后虽以“疏忽”为由辩解,但文档操作日志和打印记录清晰显示其修改、打印、混同提交的全过程,已超出一般过失的范畴,构成严重违纪。某公司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且事先通知工会,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确保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劳动者的行为达到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程度;解除程序合法,并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申诉等合法渠道解决,切莫因一时之利触碰诚信底线。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422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