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有个体工商户,离职后还能主张失业金损失吗?
2026-10-15 09:41:20 浏览:
已经办理离职手续但自己开办了个体工商户,还能不能向原单位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刘某入职某商贸公司任采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至2025年5月。
之后采购岗位调整,刘某不愿调岗,双方就离职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要求公司在停保时填写“在职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便申请失业金。公司认为刘某系自动离职;刘某则称公司撤销原岗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离职。此外,刘某早在2024年9月注册个体工商户并担任经营者,离职时仍处于存续状态。
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商贸公司未提交刘某经营商行的证据,仲裁裁决公司赔偿其失业保险、医保待遇损失共计一万三千余元。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律师提供的新证据显示,刘某在劳动关系终止前,就已注册个体工商户并持续经营,属于法定的个体经营创业状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失业人员”,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心条件。法院认为,失业保险的核心功能是保障真正无业、无收入来源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并非劳动者可随意申领的福利,更不能借此谋取额外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注销其失业登记。本案中,刘某的失业登记依法不成立,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医保待遇并非原公司过错导致,因此无权向公司主张相关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商贸公司无需向刘某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医疗保险费损失。
法官说法
失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有着严格法定条件,并非只要劳动关系解除就能够申领失业保险金。
申领失业保险金,不仅要求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还要求劳动者处于失业无业状态。劳动者已经注册个体工商户、开办企业,属于从事个体经营,即便没有在其他单位上班,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失业人员,依法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应当依法理性维权,不能为了申领失业金,隐瞒名下注册有个体工商户的事实。用人单位也应当规范用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依法及时办理社保停缴等相关手续,但这项义务不等同于要满足劳动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领条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4219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