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主播背后的“中之人”,到底算谁的员工?

2026-09-08 15:12:49   浏览:

       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直播行业出现了一种新兴模式:只需一台动作捕捉设备、一个声纹模型,真人便可在直播间化身虚拟形象主播,与观众实时互动,广受对游戏、动漫、二次元文化和互联网文化有兴趣的年轻人喜爱,甚至被称为“永不塌房”的偶像。
       这种“真人+AI形象”的组合形式,即“中之人”驱动虚拟数字人主播的模式,正在各大平台迅速普及,相关直播间数量不断增长。所谓的“中之人”,即幕后真人表演者,其动作和声纹经技术捕捉、采样等处理后,投射到虚拟形象上,完成内容呈现与互动交流。
       实践中,一些公司与“中之人”采用“劳动合同+合作协议”的混合签约模式。当双方发生纠纷时,“中之人”究竟是独立合作的个体,还是受运营公司管理、从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虚拟主播的劳动争议案,法院围绕“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劳动关系最本质特征,穿透合同名称与技术外衣审查实质履行,进一步细化了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的的认定规则。
混合签约模式下,“中之人”是否属于公司员工?
       某主播(即“中之人”)与某公司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与《虚拟主播中执人签约合同》。《劳动合同》就基本工资、工作时间等进行了约定,《虚拟主播中执人签约合同》则约定:公司负责虚拟数字人模型设计、AI语音合成、流量投放、制定直播间运营规则等;“中之人”使用公司提供的虚拟数字人形象、直播账号、直播设备,在指定平台、固定时段完成必要的直播时长;“中之人”的主要收益为“底薪收益+直播收益提成”,对直播内容、打赏互动方式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直播规则。
       双方因工作问题产生矛盾,公司关停虚拟人直播账号并停缴社保。“中之人”向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并提起劳动仲裁。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之人”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签约前,明确告知其将与该“中之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合同履行期间,公司亦实际为“中之人”缴纳了社保、公积金,按月固定支付底薪并发送工资条。
       公司辩称,《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履行的仅为《虚拟主播中执人签约合同》,双方系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关系。“中之人”能够自主决定直播内容、话术和互动方式等,公司方仅提供技术支持和平台规则,并未对其进行劳动管理。
“从属性”仍为新型就业形态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
       本案最大争议焦点为,在同时签订有《劳动合同》和《虚拟主播中执人签约合同》的情况下,“中之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AI技术应用使得该“中之人”以虚拟数字人形象示人,且“中之人”也享有一定的内容创作自主权,但公司通过直播规则、时长要求、IP形象维护等规则手段,对“中之人”形成了实质上的劳动管理。
       首先,该“中之人”使用的动捕设备、虚拟数字人形象、直播场地等均由公司提供,其劳动是公司直播业务不可分割的部分,服务于公司的整体商业运营。直播间的虚拟礼物收入等均由公司统一收取,再按约定比例向“中之人”统一分配,“中之人”不独立对外承担经营风险,不拥有直播账号及虚拟数字人IP的所有权,其收入本质上是通过在直播间的劳动付出获得报酬而非经营利润分配。
       并且,公司在签约前已明确告知将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亦按月支付固定底薪、缴纳社保公积金,双方已实际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双方同时签订的《虚拟主播中执人签约合同》,应作为劳动关系的组成部分。
       最终,杭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中之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中之人”支付拖欠的底薪、提成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坚持“实质履行优先”原则,不为新概念所惑
       当前,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生产方式,催生了“中之人”、AIGC内容创作者、数字人运营师、AI训练师等一大批新型就业形态。
       “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的‘从属性’标准,建立在工业时代工厂用工模式基础之上。新技术可能改变传统的劳动成果形态,新用工模式也可能赋予劳动者更多的自主创作空间,但不会改变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从属性。”该案承办法官、杭州中院民五庭四级高级法官赵勤表示。
       赵勤认为,劳动者拥有一定自主性,是技术进步及用工模式创新带来的新特点,但不能成为否定劳动关系存在的理由。只要用人单位通过规则、制度等方式对劳动者进行了实质的管理,劳动者在经济上依附于用人单位,就应当认定从属性存在。
       赵勤指出,在审理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坚持“实质履行优先”的原则,不被别样的合同名称和灵活的工作形式所迷惑,也不被各种新概念、新表述所误导,而是牢牢把握“从属性”这一核心裁判标准,全面审查了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最终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对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司法机关既要保持对技术创新的包容态度,鼓励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也要坚守法律底线,不断探索适应数字经济特点的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平衡好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数字经济行稳致远。”杭州中院民五庭庭长丁晔表示。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4024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