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与伤残等级评定前签了“了结”协议,还能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2026-09-08 14:26:16 浏览:
转载自槐荫区法院新媒体
公司员工因工患职业病,其与公司在工伤尚未认定、伤残等级未确定前即签下“了结”协议,还能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本期案例,一起看槐荫法院李振花法官审理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王某系甲公司员工,2023年4月,王某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2023年6月,甲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各项损失及今后因此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等后期损失两千余元;双方确定乙方康复期为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康复期内按月支付1900元/月的基本工资;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自愿放弃就本协议之伤情进行工伤认定及职业病鉴定,双方就此事一次性处理完毕。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了上述款项。2024年6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24年7月,人社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5年1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后双方对赔偿事宜产生纠纷,仲裁机构裁决甲公司应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万余元。甲公司不服该裁决,主张双方已签订《协议书》,纠纷已一次性处理完毕,且该协议并未依法裁决撤销,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不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王某辩称,《协议书》于被正式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未鉴定前签订,其无法预知自身法定权益,因其处于信息不对称和弱势地位,因此该协议不能反映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规定,本案中王某被认定为八级工伤,甲公司应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均认可2024年6月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根据济南市202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认甲公司应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万余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于2023年6月签订《协议书》,但签订《协议书》时间在相关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之前,按日常生活规则,双方协商时无法涉及根据工伤等级确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金额,且《协议书》列明的项目包括医疗费、康复期工资,但未列明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协议书》约定赔偿数额也远低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为减少当事人诉累,甲公司应依法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赔偿,法院对甲公司主张不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甲公司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万余元。判决作出后,甲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尚未作出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次性了结”协议,能否排除劳动者此后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条属于强制性规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终结后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数额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基础,在伤残等级尚未确定时,劳动者客观上无法预见其可享有的具体待遇。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事先签订的一揽子协议预先免除该项法定义务。
本案中,王某签订协议时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自身伤情对应的伤残等级及可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缺乏判断能力,处于明显的缔约弱势地位。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王某法定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差悬殊,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王某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一年内申请仲裁并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实质上系对协议中“放弃工伤认定及一次性了结”条款的否定,并未超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除斥期间。
退一步而言,即使协议未被正式撤销,其中免除用人单位法定工伤保险责任的条款,亦因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能产生效力。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具有法定性和人身保障属性,不因劳动者的事先“同意”或“放弃”而当然消灭。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款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402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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