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派单模式下事实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
2026-08-26 16:01:35 浏览:
案情简介
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是主营家电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张某注册了经营范围包含家电清洗、安装、维修的某家电清洗服务中心。2023年5月24日起,孙某按照某家电清洗服务中心微信群派单承接家电安装、维修、送货工作,接受该中心调度管理,需按要求反馈进度、上传照片、交回收取费用;作业车辆、主材由该中心提供,小型工具孙某自备,报酬按工作量计件,以微信转账发放。2025年5月至9月,孙某累计领取报酬24939.41元。由于某家电清洗服务中心、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均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部分工资,双方产生矛盾。2025年9月15日,张某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孙某,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将孙某移出工作群,且两主体拒绝支付孙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提前通知解除的额外一个月工资。孙某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被驳回请求,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某家电清洗服务中心、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986.13元、代通知金6149.84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449.84元。
审理过程
法官开庭审理了本案。庭上某家电清洗服务中心辩称双方属于加工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孙某自主安排作业时间、自带部分工具,仅按交付成果结算计件报酬,不受单位考勤与日常制度约束,不具备劳动关系人身依附、管理隶属的核心特征;案涉漏水事故系孙某操作不当引发,系孙某自行停止提供承接服务,不存在单方违法解除情形,其主张二倍工资、赔偿金、代通知金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孙某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孙某与某家电清洗服务中心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家电清洗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孙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某家电清洗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宣判后,某家电清洗服务中心上诉,市中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认定核心是审查双方是否同时具备主体严格性、管理属性、业务关联性三大要件,报酬计件结算不能直接等同于承揽关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某家电清洗服务中心是法定用工主体,孙某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孙某需接受该中心统一派单、工作调度、成果反馈等管理约束,工作内容属于该中心主营业务,具备人身、经济依附性;报酬计件发放、劳动者自备小型工具不改变事实劳动关系属性,故孙某与某家电清洗服务中心自2025年5月24日起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工超过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某家电清洗服务中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2025年6月24日起计付二倍工资差额至2025年9月14日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代通知金仅适用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这三类无过失性辞退情形,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未支持。
某家电清洗服务中心主张系孙某自行终止服务,但未能举证证明。该中心单方将孙某移出工作群、终止用工,无证据证实孙某存在法定可解除事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赔偿金按经济补偿二倍计算,孙某的主张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孙某对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请,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前置规则,孙某未就该劳动争议先行申请仲裁,该部分诉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不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85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