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要坐牢!茂名两企业负责人被判刑

2026-08-20 14:55:41   浏览: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安居乐业的核心权益,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属于触碰法律底线的违法行为,必将依法严惩!

       2026年茂名市有2宗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传递治理恶意欠薪、从严执法惩戒的鲜明信号。
典型案例

案例一:茂名市M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经查,茂名市M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系信宜市平塘镇马安生态环境整治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M园林公司承揽工程项目后又将工程转包给李某、张某洪、罗某乾3名包工头,由他们组织农民工进场施工。2023年5月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支付M园林公司工程款976万元(按合同约定已超额支付25.8万元)。因M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将工程款挪作他用,造成无能力支付19名农民工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工资合计66.6万元。信宜市人社局于2026年2月4日依法对M园林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单位逾期未履行。

       处理结果:经项目结算确认,总包单位支付M园林公司工程款976万元(按合同约定已超额支付25.8万元),M园林公司存在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信宜市人社局于2026年2月6日将该案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信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信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铭霖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茂名某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逃匿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经查,2024年6月至2025年2月期间,茂名H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拖欠47名员工工资合计167万元。茂南区人社局于2025年2月17日现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并先后2次发布公告要求医院法定代表人陈某霞、实际经营人陈某限期到场处理,陈某霞、陈某始终未露面且未履行支付义务,存在欠薪逃匿事实。茂南区人社局于2025年2月25日依法对H医院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单位逾期仍拒不支付。2025年3月4日,茂南公安分局对H医院实际经营人陈某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期间,陈某及其家属筹集资金支付部分工资34万元,剩余133万元后续再未支付。

       处理结果:2025年2月28日茂南人社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茂南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25年3月4日对H医院实际经营人陈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2026年1月8日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和家宝医院实际经营人陈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为全力追回剩余欠薪,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2026年3月,茂南区人社局就未清偿的欠薪款项依法向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正在依法强制执行过程中。

解读案例

       本次曝光的两起典型案例,分别涵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逃匿规避支付两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核心违法情形,两案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两案情节不同,最终量刑不同。

案例一

       经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结算确认,已支付M园林公司工程款976万元、按合同约定超付工程款25.8万元,M园林公司存在有能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事实,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案公司无逃匿、失联、恶意转移财产等恶劣情节,无其他加重处罚情节,法院结合违法事实、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M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精准匹配其违法情节。

案例二

       H医院存在拖欠员工工资事实后,未积极履行工资支付清欠义务,责任人采取逃匿、失联方式规避处置,拒不配合行政调查,而且涉案金额较大,违法情节较恶劣。综合多重加重情节,法院依法判处H医院实际经营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8000元,实现罪责刑相统一。

以案释法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绝非简单民事纠纷,而是兼具行政违法、刑事违法的违法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将面临继续支付及赔偿损失、行政惩戒、信用惩戒、刑事追责、强制执行等全链条严惩。

       (一)欠薪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欠薪违法行为。

       一是责令限期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均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报酬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二是加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是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是失信联合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对拒不履行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行政处理决定,且金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对其予以严格限制。

       五是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六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七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是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人社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报酬、赔偿金、罚款。

       (二)警示告诫与维权指引

       1.用人单位要坚守用工底线,扛起主体责任。工资支付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绝非用人单位可自主随意处置的民事权利。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用工主体务必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健全工资支付台账,按月足额结清劳动者工资,主动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试图以拖延、失联、逃匿等方式规避薪资支付责任。但凡恶意欠薪、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行政严惩与刑事追责,付出沉重法律代价。

       2.劳动者要理性依法维权,留存有效证据。劳动者如遇欠薪问题,可拨打12333热线、扫茂名市欠薪投诉二维码,或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在维权过程中,请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等相关证据,理性表达诉求,依法有序维权。

       茂名市将保持对欠薪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打击”态势,常态化曝光典型案例、强化震慑警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sohu.com/a/1065191227_121117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