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新业态不是用工“法外之地”,股东注销合作社仍须连带担责

2026-08-18 14:49:36   浏览:

       注销合作社就能将拖欠的工资“一刀两断”?近日,利川法院汪营法庭审结一起涉网红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依法判决股东连带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试图通过注销主体“金蝉脱壳”的如意算盘,终究落了空。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蒲某、叶某等五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养殖专业合作社,以打造网红犬短视频IP为主要经营方向。同年7月,冯某受一名股东邀约,到该合作社专职从事训犬工作。双方仅口头约定了薪酬待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后,冯某的报酬由几名股东通过私人微信不定期转账发放,发放时间和金额均不固定。
       2023年12月,该合作社因经营困难停止营业,随后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合作社停业后,冯某的薪资也随之中断,且未收到任何返岗通知。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冯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用人单位主体已经注销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冯某遂将案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该合作社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法院审理
       法庭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不应以有无书面劳动合同为唯一标准,而应重点审查用工的实质要件,包括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及组织从属性。冯某从事的训犬工作是该合作社运营网红IP的核心业务,其长期接受股东的管理与工作安排,且主要依靠这份收入维持生活。据此,法庭确认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责任承担问题,法院明确指出:合作社的注销不代表用工债务随之消灭。蒲某、叶某等五名股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实际掌控合作社的经营与用工管理。在经营主体注销后,五名股东应对原合作社所欠的劳动者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五名股东连带向冯某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62856元。
法官提醒
       短视频、网红经济等新业态市场主体,不能借助口头用工、私人转账、弹性管理等方式规避法定用工责任。判断劳动关系也不以有无书面合同为唯一标准,应重点审查用工实质。经营者通过注销主体逃避劳动债务,出资人、股东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大新业态从业者也应当妥善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工作素材等证据,合法理性维权。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79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