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员工未签合同,责任在谁?法官:核心看职责,不看岗位名称
2026-08-12 14:15:36 浏览:
人事员工未签合同,责任在谁?法官:核心看职责,不看岗位名称
近日,城关区人民法院白银路法庭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明确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劳动者岗位属于人事岗为由,免除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法庭依法判决某整形美容医院向曾任人事岗位的员工尹女士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该判决已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尹女士自2022年3月入职该美容医院,在职期间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她先后两次申请劳动仲裁,第二次仲裁获支持后,用人单位不服裁决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辩称尹女士负责人事工作,签订合同属于其职责范围,未签合同应归咎于其自身过错。
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尹女士虽从事考勤管理、传达工作安排等人事事务,但其岗位职责不包含代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承办法官指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仅凭岗位名称推定人事岗位人员负有主动签约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尹女士存在恶意拒签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用人单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人事岗位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判断核心不在于岗位名称,而在于岗位职责是否实际包含劳动合同签订事项。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73279973096069848&wfr=spider&for=pc
近日,城关区人民法院白银路法庭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明确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劳动者岗位属于人事岗为由,免除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法庭依法判决某整形美容医院向曾任人事岗位的员工尹女士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该判决已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尹女士自2022年3月入职该美容医院,在职期间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她先后两次申请劳动仲裁,第二次仲裁获支持后,用人单位不服裁决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辩称尹女士负责人事工作,签订合同属于其职责范围,未签合同应归咎于其自身过错。
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尹女士虽从事考勤管理、传达工作安排等人事事务,但其岗位职责不包含代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承办法官指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仅凭岗位名称推定人事岗位人员负有主动签约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尹女士存在恶意拒签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用人单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人事岗位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判断核心不在于岗位名称,而在于岗位职责是否实际包含劳动合同签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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