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自愿”离职,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2026-08-12 14:08:22 浏览:
不签署自愿离职申请,就无法被安排至新单位工作?面对此类“被自愿”情形,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年2月下旬,胡某被告知其无法与新中标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故要求返回原工程公司继续工作,某工程公司以胡某已自愿离职为由拒绝。随后,胡某向某工程公司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无果,故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未予支持,胡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L44I1U4N0553TB9L.html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此前承包某供水公司水表抄表外包业务。胡某于2013年6月入职某工程公司,担任抄表维护员,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2月,该工程公司未能成功中标某供水公司2024年的抄表外包项目。同时,该工程公司告知胡某,其需签署《离职申请书》,与新中标公司签署新劳动合同后,才能被安排至新中标单位继续原岗位工作。胡某遂签署《离职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为“因个人原因,本人自愿申请自2024年1月25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2024年2月下旬,胡某被告知其无法与新中标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故要求返回原工程公司继续工作,某工程公司以胡某已自愿离职为由拒绝。随后,胡某向某工程公司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无果,故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未予支持,胡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离职申请书》系胡某签署,但结合胡某与工程公司主管黄某多次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知,《离职申请书》签署原因并非胡某因个人原因辞职。某工程公司在与胡某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本应与胡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却以“不办理离职手续就无法入职新公司”的措辞诱使胡某签订《离职申请书》。胡某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出离职,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依法判决某工程公司向员工胡某支付经济补偿4.9万余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诱骗手段迫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引以为戒,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承担法定义务,不得以诱导、欺诈、胁迫等不当手段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原文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L44I1U4N0553TB9L.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