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只发底薪合法吗?
2026-07-30 13:36:55 浏览:
不少做销售业务员的职场女性都有个疑问,平时工资是底薪+业绩提成,收入全靠跑单撑起来,那休产假没法上班、没有业绩,公司到底该按底薪发工资,还是按上班时的平均收入算?
案例简介
2023年12月李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汽车销售,薪资由2100元基本工资外加销售提成组成,公司正常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5年1月至7月李某休产假,生育保险基金拨付的生育津贴在扣除个人社保部分后,公司已足额发放给李某。2025年8月李某办理离职,次月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未按照其在岗时月实发平均工资标准发放延长生育假、纯母乳喂养假的薪资,要求单位补齐工资差额,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诉求。
案例分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工资。本案中,李某从事汽车销售工作,其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销售提成。因产假期间视同出勤,若仅以2100元基本工资作为产假工资标准,将导致李某产假期间收入大幅降低,损害其合法权益。正确做法是:按照李某产假前的总体工资标准核算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延伸思考
我国法律及地方政策都将女职工在法定休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本案揭示了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拨付,而产假工资系用人单位支付;当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时,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对于实行计件、提成工资制的女职工,如何公平确定产假期间工资标准,是实践中的难点。既要避免因生育过度降低其收入,又要符合按劳分配原则。对此,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应注意:一是参考女职工休假前的工资标准准确核算产假工资;二是及时核对生育津贴金额,主动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三是引导女职工配合申领手续,避免因程序问题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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