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工作需求调岗,是否违法?

2026-06-18 15:09:07   浏览:

       2011年4月,任某到某电气公司工作,从事油箱车间主任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社保已缴纳。
       2024年上半年,因任某所在生产车间频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某电气公司结合任某实际工作能力和现实表现,作出决定,免去任某油箱车间主任,并多次向任某发送《转岗通知》,要求任某转岗至品保部检验员,负责产品检验,以发挥其特长,把生产质量关,调岗后待遇保持不变。
       任某拒绝到岗,仍然在原车间打卡签到。并于2024年9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电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的劳动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二者不可偏废。
       企业因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劳动者对企业合理调岗应予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工作需要,某电气公司与任某协商后,可变更任某的工作岗位。某电气公司将任某的工作岗位从油箱车间调整至品保部,其工资、劳动环境、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并无明显差别。该工作岗位的调整符合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标准。
       且根据庭审中的陈述,某电气公司多次向任某发出通知,催促其到岗任职,任某均拒绝履行,但某电气公司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而任某2024年9月18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项仲裁请求为“2.被申请人某电气公司支付2024年8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的工资7705元”表明任某已经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9月15日终止,故法院认可任某与某电气公司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9月15日终止,任某要求某电气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的劳动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应受到法律平等保护,既要坚决纠正企业违法用工行为,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应依法否定劳动者滥用权利的主张,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运行中最基础的社会关系之一,既关乎劳动者生存发展、职业稳定的基本权益,也关联企业生产经营、市场竞争的发展需求。
       司法裁判的核心价值,在于立足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平正义,既充分考量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相对弱势地位,筑牢劳动权益司法保护防线;也充分尊重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规律,保障其合理的人力资源调配权利,最终实现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稳定劳动关系的多重目标,推动构建和谐共赢的劳资关系。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399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