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病加班猝死,用工与劳动者双向过错下的责任划分判例
2026-06-08 15:49:39 浏览:
案情经过
57岁的汪某入职某公司,在岗从事整理类工作。该公司薪酬采用基本工资+计件薪资+满勤奖励+晚班补助的计薪模式,多劳多得的薪资结构促使汪某为提升收入,在自身确诊患有高血压、存在基础慢性病的前提下持续长期加班,最终在加班结束后突发猝死。事故发生后,汪某家属主张:公司依靠计件薪酬制度变相逼迫员工超负荷加班,企业应当对汪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涉事公司则抗辩,汪某系自愿主动加班,猝死根源是自身基础性疾病,企业无责并拒绝赔付,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桐城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企业用工安排超出法定每日8小时工作制,默许、放任员工长时间超时加班,用工行为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对汪某猝死结果存在过错;同时汪某明知自身身患高血压,未如实向用人单位报备身体情况,仍执意长期超负荷加班,自身对损害后果同样负有过错。综合死者年龄、自身患病体质、企业违规安排加班等多项客观因素,法院酌定:涉案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汪某家属自行承担。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
当前社会职场加班现象普遍、劳动者工作负荷偏高,过劳猝死类意外频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需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规避用工与务工风险:针对劳动者:日常密切监测自身健康状态,身患慢性病等特殊情况需如实向用工单位报备,结合身体耐受度合理规划工作时长;坚持定期体检,患病后及时规范治疗,量力劳作,避免带病超负荷加班。
针对用人单位:建立员工健康管理制度,条件具备时为员工建立专属健康档案,常态化组织职工体检;依据员工身体条件合理调配工作岗位;确因生产需要安排加班的,必须严格遵照《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长、加班审批的法定要求,严控超负荷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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