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之名,难掩“用工”之实
2026-06-04 14:46:15 浏览:
2023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宁夏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合同》,同时约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保底工资1万元,其他提成工资另算,并安排原告每日按照脚本进行视频拍摄和账号运营。2025年,原告张某离职,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原告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的是合作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其每月支付款项为“诚信合作保障佣金”,非工资,故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不欠付原告工资。
首先,从人身从属性角度分析,原告张某的直播方向、每日直播时长、拍摄内容均由被告管理人员安排和决定;虽无需严格坐班,但需服从指令与管理,符合劳动关系本质。
其次,从经济从属性角度分析,被告每月向原告张某支付固定金额报酬,且张某的直播账号系由公司提供;公司支付固定报酬,并提供生产工具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经济从属性特征。
最后,从组织从属性角度分析,网络直播工作是被告公司经营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原告的劳动应当被纳入公司生产组织体系,其提供的劳动构成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从上述三性分析,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合同虽名为《艺人独家合作合同》,但权利义务内容及实际履行方式均体现出较强的从属性,实质上是确立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载体。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300348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裁判结果
法院并没有依据合同名称来对双方之间的关系进行认定,而是穿透合同形式、审查实际履行情况,综合以下三个维度认定了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首先,从人身从属性角度分析,原告张某的直播方向、每日直播时长、拍摄内容均由被告管理人员安排和决定;虽无需严格坐班,但需服从指令与管理,符合劳动关系本质。
其次,从经济从属性角度分析,被告每月向原告张某支付固定金额报酬,且张某的直播账号系由公司提供;公司支付固定报酬,并提供生产工具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经济从属性特征。
最后,从组织从属性角度分析,网络直播工作是被告公司经营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原告的劳动应当被纳入公司生产组织体系,其提供的劳动构成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从上述三性分析,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合同虽名为《艺人独家合作合同》,但权利义务内容及实际履行方式均体现出较强的从属性,实质上是确立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载体。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总结
在新业态用工领域,企业普遍采用《艺人独家合作合同》《经纪合同》等形式规避劳动法义务。但合同名称不决定关系性质,无论合同名为“合作合同”“经纪合同”还是“独家协议”,只要实际履行中存在指令管理、固定报酬、业务纳入组织体系等从属性特征,通过审查工作安排记录(方向、时长、内容)、管理人员指令、固定金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从属性”的证据,都应穿透认定为劳动关系。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3003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