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拒绝上夜班的哺乳期女员工,合法吗?

2026-05-26 15:35:29   浏览:

案情简述
       2011年6月1日,女员工小玲与某销售分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直在其设立的加油站从事加油员工作。
       2023年6月5日 小玲生育一子,并休产假。
       2023年12月2日 小玲返岗工作,某销售分公司安排小玲在哺乳期内进行夜班工作。并且要求连续在岗24小时,小玲以处于哺乳期为由提出异议,未按某销售分公司要求进行夜班工作。
       2024年3月28日 某销售分公司向小玲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小玲的劳动关系。
       小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销售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小玲请求后,某销售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销售分公司与小玲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本案中,小玲产假结束返岗工作后,某销售分公司在小玲哺乳期间,安排其夜班工作、连续在岗24小时,且未安排、保障其哺乳时间,某销售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小玲作为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合法权益。小玲虽未按某销售分公司要求提供夜班劳动,但其主观上并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故意,因此其不构成无故旷工。故,某销售分公司以小玲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某销售分公司应支付小玲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销售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226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