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食堂排队打饭时发病身亡!算不算工伤?
2026-05-22 13:13:36 浏览:
案件回顾
甘某系某公司员工。2025年3月16日晚19时许,甘某完成当日工作任务,19时30分左右,甘某在公司食堂排队打饭时突发疾病。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25年3月16日23时58分死亡。2025年4月10日,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
2025年5月2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认为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一审
本案中,甘某在2025年3月16日下午19时30分左右已完成当天工作并下班,甘某系在单位食堂排队打餐过程中突发疾病,其突发疾病时间系下班后,突发疾病的地点系单位食堂。
因其突发疾病时,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故其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公司提供晚饭系单位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并不具有强制性,职工可以选择吃完晚餐回家,也可以选择不就餐,故该就餐时间并不属于上班时间的延伸。
其就餐行为仅属于满足个人基本生理需要,而不是为满足持续性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故甘某突发疾病的时间和地点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家属认为,甘某的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工作时间和地点并不完全固定。其用餐时间可以视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续,食堂作为员工就餐的主要场所,亦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证实,甘某在2025年3月16日下午19时30分左右已完成当天工作并下班,且当天用人单位也未给其安排其他工作任务。甘某系在单位食堂排队打餐过程中突发疾病经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下班后是否在单位就餐,与其工作内容并无关联性,不能认定属于上班时间的延伸。故甘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应视同工伤。
家属上诉主张甘某在公司食堂就餐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未考虑其工作特殊性,因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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