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收到录用通知却被“放鸽子” 法院明确用人单位赔偿责任
2026-05-22 13:12:16 浏览:
收到月薪1.6万元的录用通知后,求职者王某某等待入职,却在报到前4天被公司以并购为由取消岗位,公司仅愿支付3000元补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公司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1.8万元。
2025年5月,王某某通过猎头公司与某公司接洽招聘事宜。2025年6月6日,该公司通过猎头公司发出书面录用通知,明确录用其为人力行政经理,月薪税前1.6万元,入职报到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劳动合同期限3年,王某某确认接受录用。2025年6月19日,公司以并购为由通知王某某取消原定岗位,王某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4767元,并将猎头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录用通知内容具体明确,包含工作岗位、薪资标准、报到时间等核心条款,应视为双方已进入劳动合同缔结的实质性磋商阶段。某公司因自身并购单方取消录用,且未能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其行为已构成缔约过失。
关于赔偿数额,丰台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磋商时长、王某某预期收入水平、其为入职所做的准备,以及重新求职上岗的空档期等因素,酌情认定王某某信赖利益损失为1.8万元。
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李强表示,录用通知并非简单的“意向表达”,当其中载明工作岗位、薪资标准、报到时间等具体内容并经求职者确认,即构成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要约。用人单位一旦发出此类录用通知,若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不得单方撤销。公司因自身经营原因在临近入职时取消录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李强提示,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前应充分评估用工需求,一旦发出即应恪守诚信原则。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应注意留存录用通知、邮件、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遇单方撤销录用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5788514379723002&wfr=spider&for=pc
2025年5月,王某某通过猎头公司与某公司接洽招聘事宜。2025年6月6日,该公司通过猎头公司发出书面录用通知,明确录用其为人力行政经理,月薪税前1.6万元,入职报到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劳动合同期限3年,王某某确认接受录用。2025年6月19日,公司以并购为由通知王某某取消原定岗位,王某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4767元,并将猎头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录用通知内容具体明确,包含工作岗位、薪资标准、报到时间等核心条款,应视为双方已进入劳动合同缔结的实质性磋商阶段。某公司因自身并购单方取消录用,且未能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其行为已构成缔约过失。
关于赔偿数额,丰台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磋商时长、王某某预期收入水平、其为入职所做的准备,以及重新求职上岗的空档期等因素,酌情认定王某某信赖利益损失为1.8万元。
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李强表示,录用通知并非简单的“意向表达”,当其中载明工作岗位、薪资标准、报到时间等具体内容并经求职者确认,即构成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要约。用人单位一旦发出此类录用通知,若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不得单方撤销。公司因自身经营原因在临近入职时取消录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李强提示,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前应充分评估用工需求,一旦发出即应恪守诚信原则。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应注意留存录用通知、邮件、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遇单方撤销录用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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