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帮朋友忙”?这在法律上叫竞业行为,没补偿也绝对不行!

2026-05-15 15:00:23   浏览:

基本案情
       李某曾是某食品公司的大区经理,手握区域销售管理权,入职时和公司签了《员工保密协议》,里面明确约定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后来公司发现:一家和自己存在竞争关系的山东食品公司,发布的产品推广文章里,李某的手机号多次被作为业务联系手机号出现。经过核查,这个号码注册的微信、视频号内容,全是山东那家竞品公司的产品。
       另外,有证据显示,李某还以竞品公司“李总”的身份,跟客户打电话谈产品代理业务。而这些行为,全都发生在李某还没从原食品公司离职、劳动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原食品公司认为李某严重违反了在职期间的忠诚义务与竞业限制约定,于是把他告上法院,要求支付5万元违约金。面对起诉,李某辩称:一是自己不算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人员,协议约定无效;二是手机号是被朋友冒用,自己只是单纯帮忙;三是公司没给过在职竞业限制补偿,自己没必要遵守义务。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支持了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核心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李某作为负责区域销售管理的大区经理,必然接触和知悉公司的客户资料、产品信息、经营战略等商业秘密信息,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对李某具有约束力。
       其次,关于竞业限制与公司补偿,其实分两种情况: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公司要给补偿;但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是员工天然该尽的忠诚义务,源于劳动关系里的诚实守信原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跟公司给不给额外补偿没关系。
       最后,李某在任职期间,以竞争对手公司人员身份从事市场推广与商业洽谈活动,这种行为直接违背了员工对公司最基本的忠诚,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在职竞业限制,这些要点要记牢:
       对企业: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能够接触和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能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遇到员工在职违约,可依法维权。
       对员工:别抱有“没补偿就可以随便干”的侥幸心理。只要在职,尤其是核心岗位员工,就不能兼职、入职竞品单位,也不能帮竞品做推广、谈业务,否则不仅丢工作,还得赔违约金,得不偿失。
       总而言之,劳动关系里,忠诚是双向的。企业要依法保障员工权益,员工也得恪守诚信底线,遵守在职竞业限制义务,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职场基本准则。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16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