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出借经营资质就能置身事外?法院:用工主体责任需依法承担
2026-05-07 13:45:39 浏览:
2023年4月7日,某酒店管理公司作为酒店所有人与某投资公司签订酒店租赁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某投资公司承包某酒店。酒店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含住宿服务(许可项目),并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特种行业许可(经营项目住宿),投资公司则无上述资质。
合同约定,投资公司每月向酒店管理公司支付承包经营款,酒店员工工资、社保由某酒店公司代发代缴,但最终由投资公司承担,双方每月随承包经营款一并结算。
小李于2023年4月21日应聘后,进入该酒店从事前台工作,每周做六休一,每天上班9小时,每月基本工资5500元,另有加班费,小李按月收到某酒店管理公司支付的工资,该公司为小李缴纳了社保。小李日常由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女士进行管理。小李在某酒店工作至2024年8月31日,当日提出辞职。
小李认为,其工作场所系某酒店管理公司经营,其系为该公司工作,因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遂向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酒店管理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各类加班工资差额,但未获支持。小李不服,遂以劳动合同纠纷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
某酒店管理公司认可其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但主张加班工资均已足额支付,小李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也超出了仲裁时效。
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职权追加某投资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某投资公司述称意见与某酒店管理公司一致。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支配与管理,双方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虽然小李工作的某酒店对外经营名义为某酒店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申请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特种行业许可等,某酒店经营场所悬挂的也是某酒店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但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可以反映,某酒店营收账款系由某投资公司收取,某酒店员工工资、社保虽以某酒店管理公司代发代缴,但最终由某投资公司承担,故该某酒店实际系由某投资公司借用某酒店管理公司名义经营,小李的工作内容当属某投资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且,小李日常受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女士进行管理,由王女士向其发送工作指令。因此,相较于小李与某酒店管理公司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主张,小李与某投资公司的人身隶属关系更为紧密、更符合劳动关系的履行特征,法院认定小李系与某投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因某投资公司不具备住宿服务的经营资质,某酒店管理公司出借资质,允许某投资公司以其名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依法应对小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遂核算小李加班时长及小李已收到的加班工资后,判令某酒店管理公司需补足加班工资差额。因双倍工资差额系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处罚,并非劳动报酬,不属于法律规定被挂靠单位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范畴,故驳回小李要求某酒店管理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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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投资公司每月向酒店管理公司支付承包经营款,酒店员工工资、社保由某酒店公司代发代缴,但最终由投资公司承担,双方每月随承包经营款一并结算。
小李于2023年4月21日应聘后,进入该酒店从事前台工作,每周做六休一,每天上班9小时,每月基本工资5500元,另有加班费,小李按月收到某酒店管理公司支付的工资,该公司为小李缴纳了社保。小李日常由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女士进行管理。小李在某酒店工作至2024年8月31日,当日提出辞职。
小李认为,其工作场所系某酒店管理公司经营,其系为该公司工作,因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遂向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酒店管理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各类加班工资差额,但未获支持。小李不服,遂以劳动合同纠纷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
某酒店管理公司认可其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但主张加班工资均已足额支付,小李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也超出了仲裁时效。
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职权追加某投资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某投资公司述称意见与某酒店管理公司一致。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支配与管理,双方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虽然小李工作的某酒店对外经营名义为某酒店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申请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特种行业许可等,某酒店经营场所悬挂的也是某酒店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但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可以反映,某酒店营收账款系由某投资公司收取,某酒店员工工资、社保虽以某酒店管理公司代发代缴,但最终由某投资公司承担,故该某酒店实际系由某投资公司借用某酒店管理公司名义经营,小李的工作内容当属某投资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且,小李日常受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女士进行管理,由王女士向其发送工作指令。因此,相较于小李与某酒店管理公司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主张,小李与某投资公司的人身隶属关系更为紧密、更符合劳动关系的履行特征,法院认定小李系与某投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因某投资公司不具备住宿服务的经营资质,某酒店管理公司出借资质,允许某投资公司以其名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依法应对小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遂核算小李加班时长及小李已收到的加班工资后,判令某酒店管理公司需补足加班工资差额。因双倍工资差额系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处罚,并非劳动报酬,不属于法律规定被挂靠单位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范畴,故驳回小李要求某酒店管理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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