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预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无效

2026-05-07 13:44:08   浏览:

基本案情
       冼某于2019年入职某公司从事商务司机工作。双方劳动合同届满后,公司没有与冼某续签劳动合同。冼某以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则主张,冼某在2019-2024年期间领取了公司的经济补偿金11540元,应予以抵扣。
裁判结果
       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需向冼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1000元,预先发放的款项11540元为工资或年终奖,属于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公司提出的应予以抵扣的主张不成立。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用人单位提前向冼某支付款项,性质与法律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明显不同,亦与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相悖。用人单位亦无法预知其与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必然存在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主张预付款经济补偿抵扣其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104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