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被口头辞退,合法吗?

2026-04-27 13:43:00   浏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盛某通过山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面试后,双方约定盛某的工作内容为通过电商渠道销售电池,月工资15000元,按周发放,每周3750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王某未在西安租赁办公场所,经双方沟通确定盛某居家办公。自2024年9月起,王某连续6周按约定向盛某发放工资,共计22500元。2024年10月13日,王某微信告知盛某网络销售不继续做了,让其办理交接手续。盛某向大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山西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2024年12月20日大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后山西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大荔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适格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被告从事的电商销售也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就工资标准、工作范围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发放工资,被告听从原告的安排和管理,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原告与被告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被告接受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管理,从事王某安排的与原告公司业务相关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故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按规定,用人单位解聘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未按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故原告山西某公司应向被告盛某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官说法
       随着居家办公、远程用工等灵活就业模式日益普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用工协议也相对灵活,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规范用工管理,无论采用线下坐班还是远程办公形式,均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清晰约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及管理方式等核心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从源头避免劳动争议纠纷。
       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环节,用人单位更应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义务,切勿因未签合同、居家办公等情形随意终止劳动关系,更不能以 “项目不做了”“网站不运营了” 等简单口头告知的方式单方解聘员工,否则用人单位将会面临承担支付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灵活办公模式下更要增强证据意识,日常注意妥善保存工资支付记录、工作安排沟通记录、考勤打卡信息、任务交接凭证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及实际履职的关键证据。当自身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等途径理性维权,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033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