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从业,劳动关系能否认?

2026-04-27 13:41:05   浏览:

案情回顾
       李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物流公司,岗位为外卖配送员,工作地点为该物流公司银川市西夏区某站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物流公司通过北京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备付金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工作期间,李某须遵守某物流公司平台合作商关于配送时间、服务规范等规章制度,接受该物流公司的工作安排与日常管理。2024年6月,李某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11月,李某向银川市西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外卖骑手李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应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存在用工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劳动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劳动报酬等核心要素。本案中,某物流公司系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李某从事的外卖配送服务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其在固定站点工作,接受公司日常管理与工作安排,遵守配送服务规范;公司通过第三方代为支付劳动报酬、办理预支工资及薪资扣款,还为李某投保雇主责任险,上述情形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第三方代发工资、新业态用工灵活性等特征,均不能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属性,故对某物流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某物流公司与李某自2024年5月9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3045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