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违法分包,用工主体责任谁来担?

2026-04-23 12:39:08   浏览:

案情简介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业劳务承包合同》,将某工程3栋楼的主体及附属地下车库工程承包给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后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中一栋的工程分包给案外人李某,木工张某受雇于李某,在工作中受伤。
       张某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及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由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工伤保险责任。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从事劳务分包及建筑工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主体用工资格。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李某又雇佣张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之间虽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对张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工伤保险责任。

法官说法
       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在享有承包单位权利的同时也应切实履行其作为承包单位的义务。对于像本案中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一方的情况,由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工伤保险责任,有利于保障建筑行业中那些被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让其在因工伤亡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更好地保护这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在建筑工程领域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在分包工程时,应严格审查承包方的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是否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因违法分包、转包而面临高额的赔偿风险。同时,劳动者因工受伤后,也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0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