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残用工差别对待?这些法律要点要记牢

2026-04-23 12:37:08   浏览:

       平等就业是每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残疾人就业更应受到平等保护。一对听力残疾姐妹共同入职同一单位,妹妹正常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工资,姐姐却仅被缴纳社保,既无劳动合同也无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以“口头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残疾人遭遇用工差别对待,又该如何依法维权?
案情回顾
       王姓姐妹均为听力残疾人。姐妹二人向青岛市残联反映,两人共同入职某单位已8个月,单位与妹妹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对姐姐却仅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则主张,原计划仅招用妹妹一人,应两姐妹母亲的请求,才答应一同安置姐姐,并与其母亲达成口头约定,仅为姐姐缴纳社保即可,因此单位不存在过错。期间双方多次交涉,但对于是否存在差别对待以及处理方案等方面难以达成一致。
       青岛市残联依托“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此案线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与残联运用“1+N”涉残疾人纠纷调解工作模式,由残联牵头成立一支由涉残纠纷调解员、助残公益律师和手语翻译等诉讼辅助人员组成的专业调解团队,在法院指导下开展纠纷调处工作。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和经济补偿认定问题。调解团队一方面与用人单位沟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引导残疾当事人考虑用人单位善意的出发点,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表达诉求,促使双方以客观、理性的态度推动纠纷妥善解决。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用人单位按照残疾当事人意愿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向当事人支付双倍的8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共3.4万余元。用人单位当场履行了协议内容,将款项转入当事人指定账户。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残疾人劳动纠纷。青岛中院收到起诉材料后,按照涉残疾人案件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审判、优先执行以及上门立案、上门调解、上门开庭的“四优先”、“三上门”诉讼服务保障机制,启用“绿色通道”,并依托与残联建立的涉残疾人纠纷“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通过“1+N”调解机制,邀请涉残纠纷调解员、公益律师和手语翻译等共同参与,确保在高效化解纠纷的同时,充分保障残疾人诉求表达,做到实质解纷,有力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平等就业的权利,彰显了对残疾人群体的理解和尊重。结案后,残联协调有关部门对听力残疾的姐妹二人予以跟踪帮扶,做到案结事了情不断,关爱继续暖民心。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029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