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只签了一份试用期合同,没有正式劳动合同,这算建立劳动关系了吗?离职时能主张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吗?答案是:能!

2026-04-08 16:19:00   浏览:

       北京某公司员工钱某入职时,公司口头告知其试用期为2个月,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合同仅注明“试用期自2024年9月1日起”,未明确截止日期。当钱某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还声称试用期最长可达6个月。2024年12月31日,钱某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双方由此引发劳动争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吴晓晗表示,除了以“试用期合同”替代劳动合同,某些企业还存在以“模糊”试用期期限、变相延长试用期来规避劳动关系的违法行为。
法院裁决:
试用期约定不明
采信劳动者主张
拒签合同需付二倍工资
       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明确裁决:试用期约定不明时,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因涉事公司未能提交证据佐证试用期期限,故采信钱某所述的2个月试用期主张;双方仅签订试用期合同,该试用期约定不成立;试用期结束后,公司未与钱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因此需支付钱某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同时,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某教育公司诉王某华劳动争议案”,法院明确,用人单位在法定最长试用期内延长试用期,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系违法行为。

法律提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吴晓晗给出明确法律提示,劳动合同并非必须约定试用期;若双方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需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须知
       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长可主张11个月;入职及工作期间可主动留存工作沟通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做好入职招聘及日常考勤等管理主体的甄别,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用人单位须知
       违法用工需承担多重法律责任,除依法支付赔偿金、补足工资差额外,还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用工行为;违法事件公开后,会损害企业声誉、降低求职者信任度,影响后续人才招聘与企业发展。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便劳动者二次入职,若岗位及工作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更,再次约定试用期也属违法行为;以调岗、协商等方式二次约定试用期,或虚构“岗前学习期”“试工阶段”拒绝支付工资、要求劳动者支付岗前培训费用等行为,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原文链接:https://www.sohu.com/a/1004768043_121106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