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遭遇飞来横祸,认定工伤一波三折
2026-03-26 13:29:30 浏览:
下班后在路上发生事故是不是工伤?柳州市一名劳动者在工作地点附近遭遇车祸身亡,用人单位以“早已下班”为由否认工伤,却因证据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这起工伤认定案件给出明确答案:职工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2024年4月11日凌晨,罗某某驾驶小轿车沿潭中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行经与投资公司毗邻的一家工业公司门前路段时,车头与通过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杨妻郑某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杨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本人无责的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人社局审核认为郑某某提交的申请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予以受理。2024年11月6日,人社局作出举证通知书送达劳务公司,要求劳务公司向人社局提交证据材料。
劳务公司则认为杨某某死亡不属于工伤,并提交情况说明、员工考勤手写件和电子件等资料。
同年12月10日,人社局发函商请医疗机构协助核实杨某某死亡证明材料真实性,以及死亡人员基本信息、死亡原因是否属实,医院确认上述信息属实。12月17日,人社局通知劳务公司提供杨某某上下班打卡记录、当天上白班的证据材料,安排证人到人社局接受调查。人社局调查核实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杨某某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予以认定工伤。
劳务公司称,2024年4月10日,杨某某在投资公司上白班,时间是8时至16时,交通事故发生于次日凌晨,与正常下班时间间隔过久,不属于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为证明其主张,劳务公司提交了2024年4月员工考勤表的手写件及电子件。据考勤表手写件显示:杨某某4月10日上班8个小时;4月10日中班是黄某某接班,从16时至凌晨2时30分。
庭上,证人韦某某证实杨某某当天上的是白班,8时上班,16时下班,“他比我早下班……”
郑某某则认为,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人社局提出,劳务公司主张杨某某16时下班,证据只有公司事后制作的考勤表,且考勤表手写件与电子件中多条记录不一致。人社局之前曾询问韦某某关于杨某某4月10日上下班情况,其回答自己先于杨某某下班,不清楚杨某某何时下班。对于杨某某在公司门口过马路时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认为可能是下班路上发生的。现韦某某又为劳务公司出具与之前陈述完全相反的证词,称杨某某早于自己下班。韦某某对同一事件作出前后不一的陈述,如没有足以推翻初次陈述的证据,应当采信初次陈述。
人社局认为,根据事发前工作群发布的生产安排通知可知,4月10日生产线工作时间为8时至24时,劳务公司员工需跟随生产线工作时间上下班。杨某某4月11日0时10分从公司门口的斑马线走向对面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死亡,死亡时身穿工作服,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符合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路线范围。
劳务公司提交情况说明、考勤表手写件与电子件作为证据,证明杨某某2024年4月10日上班时间是8时至16时,但考勤表手写件与电子件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劳务公司在庭审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法院对考勤表手写件与电子件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经法院审查,韦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与其书面证言、出庭证言存在矛盾,其未作出合理解释,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法院对其书面证言、出庭证言不予采纳。
综合考察人社局的证据,从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距离其工作地点很近,杨某某身着工作服,结合杨某某作为叉车司机,下班时间不固定,据此可以得出其横过斑马线是合理的下班时间和下班路途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结论。
人社局收到郑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审查受理并向劳务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告知其进行举证,经审查调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各方,程序合法。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因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821768
叉车司机凌晨遭遇交通事故
杨某某是柳州市一家劳务公司的员工。劳务公司与杨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劳务公司安排杨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一家投资公司做叉车司机,工作时间为白班8时至16时或中班16时至24时,下班时间根据工作安排不固定。2024年4月11日凌晨,罗某某驾驶小轿车沿潭中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行经与投资公司毗邻的一家工业公司门前路段时,车头与通过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杨妻郑某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杨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本人无责的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人社局审核认为郑某某提交的申请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予以受理。2024年11月6日,人社局作出举证通知书送达劳务公司,要求劳务公司向人社局提交证据材料。
劳务公司则认为杨某某死亡不属于工伤,并提交情况说明、员工考勤手写件和电子件等资料。
同年12月10日,人社局发函商请医疗机构协助核实杨某某死亡证明材料真实性,以及死亡人员基本信息、死亡原因是否属实,医院确认上述信息属实。12月17日,人社局通知劳务公司提供杨某某上下班打卡记录、当天上白班的证据材料,安排证人到人社局接受调查。人社局调查核实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杨某某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予以认定工伤。
劳务公司以事发时已下班为由否认工伤
劳务公司不服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务公司称,2024年4月10日,杨某某在投资公司上白班,时间是8时至16时,交通事故发生于次日凌晨,与正常下班时间间隔过久,不属于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为证明其主张,劳务公司提交了2024年4月员工考勤表的手写件及电子件。据考勤表手写件显示:杨某某4月10日上班8个小时;4月10日中班是黄某某接班,从16时至凌晨2时30分。
庭上,证人韦某某证实杨某某当天上的是白班,8时上班,16时下班,“他比我早下班……”
郑某某则认为,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人社局提出,劳务公司主张杨某某16时下班,证据只有公司事后制作的考勤表,且考勤表手写件与电子件中多条记录不一致。人社局之前曾询问韦某某关于杨某某4月10日上下班情况,其回答自己先于杨某某下班,不清楚杨某某何时下班。对于杨某某在公司门口过马路时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认为可能是下班路上发生的。现韦某某又为劳务公司出具与之前陈述完全相反的证词,称杨某某早于自己下班。韦某某对同一事件作出前后不一的陈述,如没有足以推翻初次陈述的证据,应当采信初次陈述。
人社局认为,根据事发前工作群发布的生产安排通知可知,4月10日生产线工作时间为8时至24时,劳务公司员工需跟随生产线工作时间上下班。杨某某4月11日0时10分从公司门口的斑马线走向对面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死亡,死亡时身穿工作服,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符合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路线范围。
公司说法自相矛盾,法院支持工伤认定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上下班路途。劳务公司提交情况说明、考勤表手写件与电子件作为证据,证明杨某某2024年4月10日上班时间是8时至16时,但考勤表手写件与电子件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劳务公司在庭审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法院对考勤表手写件与电子件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经法院审查,韦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与其书面证言、出庭证言存在矛盾,其未作出合理解释,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法院对其书面证言、出庭证言不予采纳。
综合考察人社局的证据,从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距离其工作地点很近,杨某某身着工作服,结合杨某某作为叉车司机,下班时间不固定,据此可以得出其横过斑马线是合理的下班时间和下班路途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结论。
人社局收到郑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审查受理并向劳务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告知其进行举证,经审查调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各方,程序合法。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因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8217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