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的,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支出的高额培训费用?
2026-03-12 12:41:29 浏览:
2011年8月,A航空公司与B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培训协议,约定B某在A公司从事飞行员工作,A公司为B某安排飞行技术专业培训并垫付培训费用,服务期限为33年,B某违反服务期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自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A公司安排B某参加外国航校的飞行基础理论培训、飞行技术培训,支出培训费用约50万元。培训结束后,B某取得驾驶资格并在A公司入职。自2013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间,A公司安排B某参加转机型培训、定期复训等多项飞行训练课程,支出培训费用共计约80万元。2023年4月,B某向A公司提交辞职申请。截至离职时,B某已履行的服务期为117个月。A公司起诉请求判决B某支付培训费用130万元。
海口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飞行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及特殊性,航空公司往往需要对飞行员进行较长时间的岗前能力培养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训练,才能保证飞行员具备驾驶航空器能力和驾驶资格,为此需要进行巨额投入。本案中,B某在入职前接受的能力培养训练,入职后的转机型培训、复训等多项培训则属于能力保持和提升训练,均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B某提前离职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向A公司支付违反服务期的培训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B某为A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劳动服务。因此,B某不应承担已履行的服务期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损失应当按照剩余服务期在约定服务期的比例计算。综上,判令B某向A公司支付培训费91万余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B某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744208
海口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飞行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及特殊性,航空公司往往需要对飞行员进行较长时间的岗前能力培养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训练,才能保证飞行员具备驾驶航空器能力和驾驶资格,为此需要进行巨额投入。本案中,B某在入职前接受的能力培养训练,入职后的转机型培训、复训等多项培训则属于能力保持和提升训练,均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B某提前离职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向A公司支付违反服务期的培训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B某为A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劳动服务。因此,B某不应承担已履行的服务期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损失应当按照剩余服务期在约定服务期的比例计算。综上,判令B某向A公司支付培训费91万余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B某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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