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保费 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吗
2026-03-10 13:31:20 浏览: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仲裁委在审查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时,要求当事人提交邓某为水泥公司工作的过程性证据,但双方均未提交,邓某仅提交了水泥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的证据。经仲裁委向人民法院函询查明,水泥公司存在多项未履行债务并欲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首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并不能反向推定劳动关系。
其次,劳动关系属于客观存在的法律关系,其本质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而实现以劳动换取报酬,即劳动关系的实质应当体现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在此过程中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当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
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供邓某为水泥公司提供劳动的过程性证据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客观存在。而且,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主要经济来源,在劳动关系存续的几年时间里,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工资,明显不符合常理;再加上存在社会保险关系并不能反向推定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不具备构成劳动关系的客观证据。
原文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KNJ7S6TI05568W0A.html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邓某申请仲裁,称自己与云南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水泥公司为他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自2022年5月起拖欠工资至今。因此,邓某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22年5月至2026年1月被拖欠的工资24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水泥公司对邓某的主张予以认可并与他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请求仲裁委将调解协议置换为仲裁调解书。仲裁委在审查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时,要求当事人提交邓某为水泥公司工作的过程性证据,但双方均未提交,邓某仅提交了水泥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的证据。经仲裁委向人民法院函询查明,水泥公司存在多项未履行债务并欲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处理结果
仲裁委向双方出具了不予置换仲裁调解书的书面决定,并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仲裁委驳回邓某的仲裁请求,并就双方可能存在虚构劳动关系办理社会保险的问题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存在社会保险关系,是否能够倒推出存在劳动关系?首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并不能反向推定劳动关系。
其次,劳动关系属于客观存在的法律关系,其本质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而实现以劳动换取报酬,即劳动关系的实质应当体现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在此过程中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当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
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供邓某为水泥公司提供劳动的过程性证据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客观存在。而且,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主要经济来源,在劳动关系存续的几年时间里,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工资,明显不符合常理;再加上存在社会保险关系并不能反向推定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不具备构成劳动关系的客观证据。
原文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KNJ7S6TI05568W0A.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