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隐瞒婚姻状况入职,构成欺诈吗?

2026-03-10 13:28:56   浏览:

案情简介
       林某女系A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3500元/月,转正后工资4000元/月。
       林某女在新员工入职申请表的婚姻状况栏填写“否”,个人简历也显示“未婚”,入职申请表中填写“其填写的内容真实无误,若有不实,承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接受公司的处理,不要求任何经济补偿”。
       2017年6月14日(试用期内),公司解除与林某女的劳动关系,并向林某女邮寄送达了《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林某女在应聘时提交的《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严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关于资料真实性的约定条款。
       同日林某女签收了该《辞退通知书》。林某女承认于2015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个人认知偏差,以为摆酒才算结婚,故在《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一栏填写未婚,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没有告知公司的义务,且分别于2017年5月17日、5月27日告知公司怀孕状况,可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强行辞退。

仲裁处理
       2017年6月15日,林某女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万元,仲裁委裁决驳回林某女的仲裁请求。林某女不服仲裁裁决,于2018年2月7日诉至法院。
一审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女在应聘时提交的《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填写的内容与林某女已婚的事实不符,且《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申明“若有不实,愿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
       但林某女从事的是人事行政工作,婚姻状况不是其工作能力的影响因素,也不是人事行政工作的必需条件,且公司未提交公司章程证明林某女隐瞒已婚的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也未提交其他确切的证据证实林某女隐瞒已婚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试用期录用的条件。
       故公司以林某女《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辞退林某女,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林某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林某女“不构成欺诈”,公司支付林某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500元。

二审处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依照上述规定,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的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的信息如身高、体重、婚姻状况、血型等信息的填写,除非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已对某项信息作出明确的要求,否则,即使劳动者填写有不实之处,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故公司以林某女入职时“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辞退林某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林某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720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