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日结方式支付报酬的临时用工,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看案例
2026-03-10 13:26:59 浏览: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王某经人介绍至某五金经营店干活三天,工作内容不固定,主要为打打下手,工资日结。2023年7月6日上午,王某通过自行联系又到该五金经营店干活,报酬由该五金经营店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23年7月6日上午、7日全天、8日下午,王某在该五金经营店干活分别领取报酬75元、150元、120元,王某自述在7月6日下午和8日下午还在别处干活挣了200元。2023年7月9日上午,王某在该五金经营店干活时受伤。2023年9月28日,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五金经营店自2023年7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仲裁裁决,认定王某与五金经营店自2023年7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该五金经营店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王某本人的陈述及其收到报酬的情况看,双方按天约定报酬,王某在该五金经营店处做工的时间不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往某工作时间比较自由,对其劳动力的使用和支配具有自主决定权,其人身不受企业严格管理,不具备人格从属性,其并未将劳动力的支配权让渡给该五金经营店。故王某与五金经营店不符合劳动关系用工连续、稳定、企业严格管理的特征,不具备人格从属性。法院据此判决:五金经营店与王某自2023年7月6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与五金经营店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二者虽然存在经济关系,但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即不存在紧密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身依附性弱,关系较为松散。且王某在五金经营店处的工作不具有连续性与稳定性,工作内容并不固定,其也不受五金经营店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故法院认定王某与五金经营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二者之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劳动者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在受伤过程中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如劳动者系因他人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相关法律规定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7155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