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沟通后公司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法院判公司付赔偿金50余万
2026-03-09 13:20:54 浏览: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是劳动合同解除的重要方式,但若适用不当则易引发劳动争议纠纷。蓝天公司(化名)与员工张亮(化名)电话沟通离职事宜,沟通中谈及离职补偿、最后工作日、工作交接等事项。沟通后该公司向张亮发送“协商解除通知”邮件,并要求张亮进行工作交接。后张亮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支付张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余万元。
张亮诉称,其对解除补偿金基数等均提出异议,协商解除并未达成一致,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余万元。
蓝天公司辩称,双方只是对解除补偿金的基数未达成一致,补偿金基数可由法院认定,公司与张亮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确实曾就劳动合同解除事宜进行协商,就最后工作日和补偿方案等事项进行了沟通,但对于解除补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最终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解除协议,仅凭初步合意和工作交接行为无法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公司支付张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余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59049831591327334&wfr=spider&for=pc
张亮诉称,其对解除补偿金基数等均提出异议,协商解除并未达成一致,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余万元。
蓝天公司辩称,双方只是对解除补偿金的基数未达成一致,补偿金基数可由法院认定,公司与张亮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确实曾就劳动合同解除事宜进行协商,就最后工作日和补偿方案等事项进行了沟通,但对于解除补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最终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解除协议,仅凭初步合意和工作交接行为无法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公司支付张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余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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