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拜访客户的虚假记录,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2026-03-09 13:17:05 浏览: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郝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在案件审理中,郝某承认,的确存在在客户门店外完成线上打卡及日志填写行为,但辩称事后自己又另行拜访该客户,但并未提供证据佐证。公司则提供了稽核视频、访谈录音、客户沟通录音等材料,证明郝某在未进入客户门店的情况下就提交了包含详细拜访内容的记录。
据查,该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员工手册》《直销体系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其中明确规定“虚假拜访客户”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上述规章制度已通过签收方式送达包括郝某在内的员工,员工也可在内网自主查询。
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虚假拜访客户”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且已告知劳动者。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告知的要求,为案件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
公司提供了多重证据,证明郝某在未进入客户门店的情况下提交了包含详细拜访内容的记录;郝某本人也承认在客户门店外打卡、书写日志等,证据链条完整,足以认定违纪事实。
仲裁委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秉持诚信态度,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劳动关系中亦应遵循这一原则。郝某作为外勤销售人员,真实拜访客户是其核心工作职责。他的虚构拜访行为不仅违反工作纪律,更侵害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和经营利益。因此,本案中,公司解除郝某劳动合同有制度依据和事实依据,不构成违法解除。
原文链接:https://k.sina.cn/article_5953740931_162dee08306702s7wo.html
案情简介
郝某于2021年4月22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24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劳动合同约定,郝某从事业务员工作,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郝某的岗位职责中包括外出拜访客户门店,他需在拜访客户时线上打卡和填写拜访日志。2025年8月,公司与郝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其在2025年7月21日存在两次虚假拜访客户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员工需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同日,公司将解除决定通知工会。郝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在案件审理中,郝某承认,的确存在在客户门店外完成线上打卡及日志填写行为,但辩称事后自己又另行拜访该客户,但并未提供证据佐证。公司则提供了稽核视频、访谈录音、客户沟通录音等材料,证明郝某在未进入客户门店的情况下就提交了包含详细拜访内容的记录。
据查,该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员工手册》《直销体系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其中明确规定“虚假拜访客户”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上述规章制度已通过签收方式送达包括郝某在内的员工,员工也可在内网自主查询。
争议焦点
劳动者虚假拜访客户,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结果
仲裁委对郝某的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诚信原则,对销售岗位劳动者的履职行为规范具有典型意义。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虚假拜访客户”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且已告知劳动者。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告知的要求,为案件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
公司提供了多重证据,证明郝某在未进入客户门店的情况下提交了包含详细拜访内容的记录;郝某本人也承认在客户门店外打卡、书写日志等,证据链条完整,足以认定违纪事实。
仲裁委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秉持诚信态度,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劳动关系中亦应遵循这一原则。郝某作为外勤销售人员,真实拜访客户是其核心工作职责。他的虚构拜访行为不仅违反工作纪律,更侵害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和经营利益。因此,本案中,公司解除郝某劳动合同有制度依据和事实依据,不构成违法解除。
启示与思考
无论岗位性质如何,诚实守信都是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对于直接面向客户、需要大量外勤工作的岗位,诚信义务尤为重要。随着移动办公、远程工作的普及,企业应将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虚假定位、虚构工作轨迹等新型不诚信行为纳入规章制度,并明确法律后果。在处理诚信类违纪行为时,用人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证据体系,包括书面记录、视听资料、第三方证言等,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原文链接:https://k.sina.cn/article_5953740931_162dee08306702s7wo.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