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的请求,法院能否一并审理?

2026-03-06 13:27:55   浏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8月25日入职被告临清市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8月9日,被告以公司经营亏损为由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的解除行为违法,要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并补发工资4650元,遭被告拒绝。原告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18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临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临清市某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25日至2026年8月2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近七年,双方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关于原告在诉讼中增加的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请求,虽未经仲裁程序,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原告增加的该项请求与已仲裁的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等争议均基于同一劳动关系事实,具有不可分性,且双方对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对新增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并确认双方在2018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劳动争议诉讼中当事人未经仲裁前置程序而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对新增诉讼请求是否合并审理的关键在于其与已仲裁事项是否具有“不可分性”。所谓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仲裁争议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相互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合并审理有助于全面解决纠纷。反之,若新增请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则应遵循“先裁后审”原则,告知当事人另行申请仲裁。本案中,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请求是补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等请求的基础,与仲裁事项紧密关联,法院合并审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高效、便民的司法理念。该规则平衡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与诉讼效率的关系,避免了程序空转,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711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