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途中遇事故身亡,最高检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立法本意抗诉使其被认定为工伤
2026-02-02 13:51:37 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依法撤销原工伤认定、复议决定以及一、二审判决和原再审判决。最高法指出,谈某系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某市人社局应限期作出认定谈某伤亡事故为工伤的决定。再审判决之后,该市人社局依法作出谈某伤亡事故为工伤的认定。
谈某生前系某科技公司员工。2016年9月26日,谈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上班途中,行驶至高速公路某处时,车轮驶入应急车道路面沉降区域,车辆底部与沉降区域边缘剐碰致车辆失控,谈某摔倒,当场死亡。
交通管理部门于2016年12月7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谈某的操作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事发路段应急车道内的沉降区域与事故发生亦有一定因果关系。
2017年,谈某父亲老谈向某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谈某因驾驶摩托车事故死亡,有关部门结论性文书无他人应负该事故大部分以上责任的结论,不能认定为谈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其工伤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不予认定。
老谈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某市政府认为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规规定。
2018年9月,老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亦认为谈某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其后,老谈又先后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2023年11月16日,老谈向湖北省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湖北省检察院审查认为,谈某交通事故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明具体主要责任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人社部门负有认定工伤和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的责任。该案中,有关部门结论性文书无法明确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人社部门直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湖北省检察院依法提请最高检抗诉。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收到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后,迅速成立办案组,经审查案卷,调阅道路交通事故案卷,与湖北省检察院办案人沟通,听取当事人意见等,明晰了争议焦点。最高检认为,老谈提供了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完成了基本举证义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谈某承担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则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应属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在穷尽调查手段,仍没有办法查清楚驾驶摩托车驶入应急车道与路面塌陷何者系交通事故主要原因的情况下,应当准确把握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按照有利于职工的原则认定工伤。
2024年12月,最高检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5年6月19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判决认为最高检抗诉意见正确。谈某系因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某市人社局应限期作出认定谈某伤亡事故为工伤的决定。
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6-02-02/doc-inhkkvan8157106.shtml
谈某生前系某科技公司员工。2016年9月26日,谈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上班途中,行驶至高速公路某处时,车轮驶入应急车道路面沉降区域,车辆底部与沉降区域边缘剐碰致车辆失控,谈某摔倒,当场死亡。
交通管理部门于2016年12月7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谈某的操作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事发路段应急车道内的沉降区域与事故发生亦有一定因果关系。
2017年,谈某父亲老谈向某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谈某因驾驶摩托车事故死亡,有关部门结论性文书无他人应负该事故大部分以上责任的结论,不能认定为谈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其工伤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不予认定。
老谈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某市政府认为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规规定。
2018年9月,老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亦认为谈某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其后,老谈又先后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2023年11月16日,老谈向湖北省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湖北省检察院审查认为,谈某交通事故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明具体主要责任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人社部门负有认定工伤和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的责任。该案中,有关部门结论性文书无法明确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人社部门直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湖北省检察院依法提请最高检抗诉。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收到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后,迅速成立办案组,经审查案卷,调阅道路交通事故案卷,与湖北省检察院办案人沟通,听取当事人意见等,明晰了争议焦点。最高检认为,老谈提供了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完成了基本举证义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谈某承担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则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应属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在穷尽调查手段,仍没有办法查清楚驾驶摩托车驶入应急车道与路面塌陷何者系交通事故主要原因的情况下,应当准确把握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按照有利于职工的原则认定工伤。
2024年12月,最高检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5年6月19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判决认为最高检抗诉意见正确。谈某系因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某市人社局应限期作出认定谈某伤亡事故为工伤的决定。
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6-02-02/doc-inhkkvan8157106.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