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没达标,公司能直接辞退吗?
2026-01-27 14:00:30 浏览:
2017年7月1日,王某入职某财富管理公司从事理财经理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接受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公司每半年度考核一次,考核结果需达到合格以上水平,否则,公司可以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根据岗位变动调整其薪资结构;如首次考核不合格,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达到合格要求的,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20年下半年,王某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被转岗为见习经理。2021年上半年,王某的业绩考核仍未达到见习经理见习经理的最低合格要求,经王某申请,公司同意给予其5个月的业绩考核缓冲期。缓冲期届满,但王某的业绩却始终不能达到合格标准。2021年12月29日,公司通知王某,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考核管理制度,因其业绩考核不达标,经调岗后仍不能达到合格要求,决定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算至2021年12月31日,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未在解除前一个月通知,也未向他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且未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构成解除程序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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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下半年,王某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被转岗为见习经理。2021年上半年,王某的业绩考核仍未达到见习经理见习经理的最低合格要求,经王某申请,公司同意给予其5个月的业绩考核缓冲期。缓冲期届满,但王某的业绩却始终不能达到合格标准。2021年12月29日,公司通知王某,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考核管理制度,因其业绩考核不达标,经调岗后仍不能达到合格要求,决定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算至2021年12月31日,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未在解除前一个月通知,也未向他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该公司建立有工会组织,除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曾某解除劳动关系外,公司还存在未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的违法行为,遂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公司可否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因业绩考核不合格被调岗后,再次业绩考核不达标,按照双方约定,在公司给予的业绩考核缓冲期内仍未达到合格标准,属于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程序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约定无效。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首次考核不合格,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达到合格要求的,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且未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构成解除程序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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