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不具备施工资质,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2026-01-23 14:32:57 浏览:
基本案情
某小区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将该小区的电梯安装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与刘某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刘某为前述工程的土建部分的实际施工人。
后刘某带领王某等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王某受伤。王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作出决定,认定王某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4年5月,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裁决:某建筑公司支付王某各项损失三十余万元。某建筑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认为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形成本案。
经审理查明,刘某不具备建筑资格及合法用工资格,某建筑公司、刘某均未给王某购买工伤保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及合法用工资格的刘某承包,刘某雇佣王某等人进行施工,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某建筑公司应当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法院最终确认了仲裁协议的合法性,驳回了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强调对工伤劳动者及其家人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审判实践中,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个人挂靠经营的情况下,非法用工主体所招用的人员与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上述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可以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为此提醒,用人单位在将承包业务转包时,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认真审核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并对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预判评估,避免违法转分包或提供挂靠业务导致的不利后果。同时,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主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向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43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