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瑕疵不能免除给付义务
2026-01-22 15:18:52 浏览:
基本案情
李某雇佣张某某等四人从事打草工作,口头约定每人每日300元工资,四人工作14.5天后,双方签订雇工合同,合同中载明李某欠张某某等四人工资金额为17400元(每人4350元),王某作为担保人。签订合同后,张某某等四人又给被告打草两天。后因拖拉机损坏等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停止打草工作。催讨工资无果后,张某某等四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16.5天打草工资每人4950元,王某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被告李某称不支付工资是由于张某某等四人未完成口头约定的工作量,给自己造成了损失,16.5天也不是实际施工天数,但并无证据证明口头约定的事项。
法院审理
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接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雇佣合同,可以证实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张某某等四人提供劳务后,被告李某应当全额支付劳务费,故对原告的4950元的劳务费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明确被告王某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方式,其依法应对雇工合同中的工资款4350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法官提示
劳务合作前,务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劳务内容、工作量、报酬标准、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从源头规避争议。合同不完善不能成为逃避给付义务的借口,法院通过依法裁判,既维护了劳务者的合法权益,也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劳务交易行为,营造诚信履约的法治环境。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24369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