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人员搭乘拖拉机受伤,责任谁来承担,法院判了

2026-01-16 11:31:39   浏览:

【案情简介】
       某村民小组因有水库需要护坡,故由该组组长即被告陈某国寻找施工人员,遂找包括原告邓某甲、被告邓某乙等人为被告某村民小组提供劳务。劳务费的发放,由被告某村民小组干部予以商议后发放。
       2025年1月12日,被告陈某国要求原告邓某甲前往山上砍树,被告邓某乙则驾驶农用拖拉机运输树木。因树木需要加工,原告邓某甲砍完树后,被告陈某国要求原告邓某甲搭乘被告邓某乙的农用拖拉机前去加工木材,被告邓某乙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侧翻,导致原告邓某甲受伤。
       原告邓某甲遂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6天,花去医疗费30675.42元。经鉴定,原告邓某甲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评定需要二次手术,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此后,原告邓某甲与被告等人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国、邓某乙、某村民小组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9万余元。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某村民小组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原告邓某甲医疗费5000元,被告邓某乙支付了医疗费3361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核定邓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0937.52元。法院认为,邓某甲与村民小组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其搭乘车辆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损害发生于提供劳务过程中。
       关于责任划分,法院认定:被告邓某乙无证驾驶且违规使用拖拉机载人,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被告某村民小组作为劳务接受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负责人陈某国指派邓某甲搭乘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车辆,存在管理过错;原告邓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拖拉机不能载人仍选择乘坐,对自身损害亦有过错。被告陈某国作为组长履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责任由村民小组承担。
       综合各方过错,法院遂依法判决:原告邓某甲自身承担20%的责任,即38187.52元;被告邓某乙承担40%的责任,即76375元;被告某村民小组承担40%的责任,即76375元。扣除被告邓某乙已赔偿的33610元,被告邓某乙还应赔偿 42765元;扣除被告某村民小组已赔偿的5000元,还应赔偿71375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村民小组作为劳务组织者,对提供劳务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负责人指派人员乘坐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存在管理疏失。邓某乙无证驾驶并违规载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邓某甲作为具备完全判断能力的成年人,自愿乘坐禁止载人的车辆,自身亦存在过错。三方均需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法官提醒,在集体生产劳动中,组织者、参与者均应严格遵守安全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切勿因一时便利漠视安全隐患,否则将可能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394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