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坠落受伤,违规操作过错“代价高昂”
2026-01-16 11:29:45 浏览:
2022年4月,原告张某在为被告甲公司安装电表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腰椎等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认为其是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诉讼中,被告甲公司辩称,其已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李某,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且原告在作业中存在未有效佩戴安全绳、未戴绝缘手套等严重违规操作,具有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甲公司虽主张工程已转包给李某,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相反,根据被告为原告购买团体意外险的保单内容、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工资等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因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依法对原告在提供劳务期间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也未配备齐全的安全设备,存在安全管理疏漏,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而原告作为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专业人员,在从事高危作业时未按规定采取基本安全防护措施,对自身安全严重忽视,存在重大过失。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最终,法院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计算,扣除垫付部分后,判令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6.6万余元。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38596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甲公司虽主张工程已转包给李某,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相反,根据被告为原告购买团体意外险的保单内容、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工资等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因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依法对原告在提供劳务期间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也未配备齐全的安全设备,存在安全管理疏漏,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而原告作为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专业人员,在从事高危作业时未按规定采取基本安全防护措施,对自身安全严重忽视,存在重大过失。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最终,法院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计算,扣除垫付部分后,判令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6.6万余元。
法官提醒:
提供劳务一方在作业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切不可疏忽大意;接受劳务一方则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教育、提供必要防护,并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相应保险。只有双方共同强化风险意识,明确权责界限,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保障劳务关系的和谐稳定。如发生人身损害,应依法依规、合理主张权利,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争议。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3859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