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换马甲”能逃避劳动关系吗?

2026-01-16 11:08:33   浏览: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8年5月27日在苏州市相城区注册成立某家具厂(个体工商户),生产销售木制家具。黄某于2021年起接受张某安排在南通市从事打磨家具工作,持续工作至2024年3月受伤。2024年8月,黄某为认定工伤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受伤时与某家具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9月,张某注销某家具厂。2024年10月,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张某诉至法院,主张黄某的工作地点并非家具厂的经营地址,故其与黄某系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因素综合认定。黄某已通过微信支付记录(含持续劳动报酬支付)、工作内容与家具生产相关等证据完成初步举证。工作地点是否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必然相关。鉴于张某对其主张的个人之间的雇佣未能提供相应反证,故最终判决确认黄某在受伤时与某家具厂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严格按照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准确认定了黄某与某家具厂之间的劳动关系,打破了张某想要通过“换马甲”以逃避劳动关系的不良企图,确立了工作地点与注册地址不符并非否定劳动关系决定因素的规则。劳动关系的认定应重点审查实际用工管理,在劳动者完成初步举证后,用人单位应就其抗辩承担充分举证责任。该判决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破解劳动者举证困境,对规范个体工商户用工管理、强化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具有示范意义,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劳动市场秩序、促进实质公平的司法理念。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2397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