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活有底 讨薪有据--一个案例教你依法维权
2026-01-13 14:56:43 浏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11月,张某受吴某雇佣在工地提供劳务。劳务结束后,双方因劳务报酬产生纠纷,张某多次向吴某催要未果,遂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劳务款80000元。庭审中,原告张某提交了与被告吴某的微信催款聊天记录,以及自己单方记录的用工台账,用以佐证务工周期及劳务事实。被告辩称,原告单方制作的用工台账不具备证明效力,原告在2023年3月至4月干了30天左右,每天300元、400元。四楼干了20天。6月至7月干了35天家庭装修,每天400元。原告跟着被告干了85天,工资款基本结清,现在基本上不欠原告劳务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被告日劳务费标准;2.原告实际提供劳务的天数。关于日劳务费标准,原告陈述其劳务费为400元/天,被告在庭审中虽提出不同意见,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报酬标准的约定,亦未能证明原告从事了不同工种及其对应的天数。结合被告自认原告工种为贴砖、相关市场劳务费用标准以及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对原告主张的400元/天的劳务费标准予以采信;关于提供劳务的天数,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及其当庭陈述,已就其主张的2023年2月至8月期间的务工情况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经审查,该时间段内提供劳务具有连续性,合计165.5个工作日,且被告对原告在此期间提供劳务的事实予以承认,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2023年9月、10月、11月的少量零星务工天数,被告陈述称涉案工地当时已停工,且原告陈述与劳务用工连续性、周期性的特征不符,缺乏事实合理性,法院不予认定。综上,法院确认原告提供劳务的天数为165.5个工作日,劳务费标准为400元/天。在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部分劳务费后,经核算,判决被告吴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剩余劳务款4934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清晰地揭示了劳务关系中证据留存的重要性。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务工人员:一、合同先行,明确约定是基础。提供劳务前,应尽可能与接受劳务方(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务内容、报酬标准(如日新、计时或计件)、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核心条款。
二、还原事实,固定证据是关键。在劳务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作台账、与对方的沟通记录、劳务报酬支付凭证等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单方制作的台账、记录等材料,若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证明力会大打折扣。
三、及时确认,结算凭证是保障。劳务结束后或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务必与接受劳务方就已完成的工作量、应付报酬总额进行结算确认。明确结算金额、已付金额、尚欠金额,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认可。
四、维权有据,法律是坚强后盾。当劳务报酬被拖欠时,切勿通过过激方式维权,应及时收集整理证据,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官寄语
劳务报酬是劳动者辛勤付出的直接回报,广大劳务者在付出汗水的同时,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牢记“事前约定、事中留存、事后确认”等关键环节,主动固定和保存相关证据,做到“干活有底,讨薪有据”,从而在纠纷产生时能够依法、有力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2370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