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7天离职,劳动者被扣千元培训费?法院判了!
2026-01-13 14:55:08 浏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小张通过网络招聘,入职某企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若小张入职不满三个月即离职,需承担培训费1000元。工作七天后,小张提出辞职。某企业核算其七天工资共计2304元,但依据合同条款要扣除1000元培训费。小张认为自己所接受的仅为基础操作培训,不应承担该费用。协商无果后,小张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企业全额支付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所接受的培训属于岗前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因此不应由劳动者承担费用。劳动合同中约定岗前培训费由小张承担,实质上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该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属无效。据此,法院判决某企业向小张全额支付工资2304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岗前培训费用能否约定由劳动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条文仅适用于“专业技术培训”,不包含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是为保障劳动者具备基本履职能力而进行的必要培训,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相关成本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某企业为小张提供的是基础操作的岗前培训,却通过格式条款将培训费用转嫁给劳动者,此举免除了自身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核心权利,因此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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