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代缴社保不阻却劳动关系认定 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付二倍工资
2026-01-06 13:08:43 浏览:
案件回顾
2024年2月17日,何某入职A农机公司处担任农机维修工,但与A农机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A农机公司的执行董事汪某(法定代表人金某的配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何某发放工资。2024年6月17日,何某请假三天,此后未再去A农机公司处工作。因双方对剩余工资结算产生争议,何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A农机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等,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何某的诉求。A农机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A农机公司诉称,何某未与A农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的社会保险由B农机公司缴纳,何某与A农机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且何某入职时间及月工资标准认定错误,法定代表人金某仅口头与何某约定工资为“短期3500元,长期干能拿到1万元”,仲裁委以两月发放的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无事实依据。何某辩称,其于2024年2月17日进入A农机公司工作,该事实在仲裁委仲裁时法定代表人金某当庭承认,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由金某安排,双方存在劳动关系。A农机公司与B农机公司系关联公司,B农机公司由金某夫妇经营,注册地址一致,其社会保险是金某安排通过B农机公司缴纳,但不影响其为A农机公司工作,且工资由金某的妻子以个人银行卡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B农机公司和A农机公司注册经营地相同,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均为金某、财务负责人均为江某、公司监事均为陈某、执行董事均为汪某,经营的业务范围相同,两公司系关联公司。执行董事汪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何某发放工资,2024年4月18日支付9475元,2024年5月29日支付9236元,2024年6月20日支付5000元。结合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何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劳动仲裁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何某虽未与A农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自2024年2月17日工作后一直接受A农机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的安排,根据手机APP派单从事农机维修工作,A农机公司的执行董事汪某支付了何某工资,且何某在工作中着A农机公司工作服,工作报销开票亦为A农机公司,因此何某与A农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查明的何某入职时间、何某每月工资情况以及A农机公司未向何某支付的工资,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A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17日解除,原告A农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何某差额工资13711元以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8066.5元。
法官说法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具约束与保护作用。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明确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合同有助于规范用工管理,防范劳动纠纷,降低法律风险。本案中,A公司虽通过关联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但未能免除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主动履行签约责任,避免因未签合同承担二倍工资等法律后果。劳动者亦应提高合同意识,主动要求签订并留存合同文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法官在此提醒,劳动关系认定重在实质履行而非形式安排。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关联公司代缴社保、交叉用工等方式规避法定责任。司法实践中,将综合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工资支付、业务归属等要素认定真实用工主体,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32321570

